1.一種植骨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桿(10)和副桿(20),所述主桿(10)與副桿(20)
通過鉸接軸(30)鉸接連接;
所述主桿(10)包括主夾持端(11)和主握持端(12),所述副桿(20)包括副夾
持端(21)和副握持端(22),所述主夾持端(11)和所述副夾持端(21)相對設置于
所述鉸接軸(30)的第一側,所述主握持端(12)和所述副握持端(22)相對設置于所
述鉸接軸(30)的第二側;所述主夾持端(11)設有第一缺口(111),所述副夾持端(21)
設有與所述第一缺口(111)相對的第二缺口(211);
所述主握持端(12)的端部設有柄頭(121),所述柄頭(121)的端部高于所述副
握持端(22)的端部;
所述主桿(10)為直桿結構,所述副桿(20)為Z形桿結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植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握持端(12)包括螺紋盲孔(13),
所述副握持端(22)包括與所述螺紋盲孔(13)相對設置的螺紋通孔(23);所述植骨器
還包括螺桿(50),所述螺桿(50)貫穿所述螺紋通孔(23)至螺紋盲孔(13)處由螺母
鎖緊。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植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包括旋緊螺母(40)和旋松螺母(41),
所述旋緊螺母(40)設于副桿(20)的外側,所述旋松螺母(41)設置于所述主桿(10)
和副桿(20)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植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桿(50)和所述旋緊螺母(40)配合
后將所述主夾持端(11)和所述副夾持端(21)貼合夾緊,所述第一缺口(111)與第二
缺口(211)形成空腔。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植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柄頭(121)的表面積大于所述主桿(10)
的橫截面的面積。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植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柄頭(121)為漏斗形。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植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桿(10)和副桿(20)相對于所述鉸
接軸(30)的第一側的長度是相對于所述鉸接軸(30)的第二側的長度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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