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尺寸和形狀設定成用于固定到指骨和掌骨中的一者的骨板,包括:
頭部,所述頭部從第一端部延伸至第二端部并具有細長彎曲板孔,所述細長彎曲板孔
沿著彎曲的路徑從第一端部至第二端部延伸穿過所述頭部,所述細長彎曲板孔的板孔軸線
從所述骨板的上表面正交延伸至所述骨板的骨接觸表面;和
從所述頭部延伸的軸,所述軸包括細長軸板孔,所述細長軸板孔延伸穿過所述軸并在
與所述骨板的中心縱向軸線正交延伸的方向上伸長,所述細長軸板孔的板孔軸線從所述骨
板的所述上表面正交延伸至所述骨板的所述骨接觸表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細長彎曲板孔定位在所述中心縱向軸線的第
一側。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頭部包括延伸穿過其的第一可變角板孔和第
二可變角板孔。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第一可變角板孔和所述第二可變角板孔向彼
此開放。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第一可變角板孔和所述第二可變角板孔定位
在所述中心縱向軸線的第二側。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頭部還包括位于所述細長彎曲板孔和所述第
一可變角板孔之間的在所述頭部的所述第一端部上的第一凹口,所述第一凹口形成為所述
骨板的外壁上的凹痕。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頭部還包括位于所述第一可變角板孔和所述
第二可變角板孔之間的在所述骨板的第一側壁上的第二凹口。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板,所述骨板還包括位于所述頭部和所述軸之間的直徑減
小的頸部,所述的直徑相對于所述頭部和所述軸的相鄰部分減小。
9.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軸還包括延伸穿過其并定位在所述頭部和所
述細長軸板孔之間的第三可變角板孔、第四可變角板孔和第五可變角板孔。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第三可變角板孔、所述第四可變角板孔和所
述第五可變角板孔圍繞所述中心縱向軸線交錯使得第三可變角板孔和第五可變角板孔位
于所述中心縱向軸線的第一側并且所述第四可變角板孔位于所述中心縱向軸線的第二側。
11.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細長軸板孔圍繞所述中心縱向軸線居中。
12.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骨板,所述骨板還包括延伸穿過其并定位在所述細長軸板孔
和所述骨板的與所述頭部相對的端部之間的第六可變角板孔和第七可變角板孔。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第六可變角板孔和所述第七可變角板孔圍
繞所述中心縱向軸線居中。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軸包括形成于其第一側壁和第二側壁中的多
個軸凹口,所述軸凹口限定所述軸的寬度減小的區域。
1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板,所述骨板還包括以小于所述骨板的厚度的深度延伸到
所述骨板的所述骨接觸表面中的多個底切。
1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板,所述骨板還包括圍繞所述骨板的周邊延伸以減小其輪
廓的漸縮區域。
1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骨板,其中所述頭部的骨接觸表面的輪廓設定成與骨的頭部
的背側表面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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