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體藥物組合物在制備用于治療患者中癌癥的藥物中的用途,所述癌癥展現出降低
的精氨基琥珀酸合成酶表達,所述液體藥物組合物包含聚乙二醇化的精氨酸脫亞氨酶ADI-
PEG,其中所述液體藥物組合物是無菌的并且pH為6.6至7.0,所述組合物包含0.0035M組氨
酸-HCl至0.35M組氨酸-HCl的組氨酸-HCl,其中所述ADI-PEG是ADI-PEG20,其為用5±1.5個
PEG分子修飾的ADI。
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組合物包含pH 6.8的0.035M組氨酸-HCl與0.13M氯化
鈉。
3.權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用于治療:
(a)胰腺癌、小細胞肺癌(SCLC)、間皮瘤或肝細胞瘤;
(b)組合施用自體吞噬抑制劑的患者,其中所述癌癥是胰腺癌、肉瘤或小細胞肺癌;
(c)組合施用順鉑的患者中的黑色素瘤;
(d)組合施用多西他賽的患者中的非小細胞肺癌、頭和頸癌或前列腺癌;
(e)組合施用雷帕霉素對患者中的腎細胞癌瘤;或
(f)選自下組的癌癥:急性髓細胞性白血病、復發的急性髓細胞性白血病、乳腺癌、卵巢
癌、結腸直腸癌、胃癌、膠質瘤、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非小細胞肺癌(NSCLC)、腎癌、膀胱癌、
子宮癌、食道癌、腦癌、頭和頸癌、子宮頸癌、睪丸癌和胃癌。
4.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以每周兩次至每2周一次施用所述液體藥物組合
物。
5.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每周施用所述液體藥物組合物。
6.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以80IU/m2至650IU/m2的劑量施用所述精氨酸脫
亞氨酶。
7.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以160IU/m2的劑量施用所述精氨酸脫亞氨酶。
8.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以160IU/m2的劑量施用所述精氨酸脫亞氨酶。
9.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以160IU/m2至640IU/m2的劑量每周施用精氨酸脫
亞氨酶。
10.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降低的精氨基琥珀酸合成酶表達起因于該
精氨基琥珀酸合成酶啟動子的甲基化或DNA突變或缺失。
11.權利要求10的用途,其中所述癌癥是精氨基琥珀酸合成酶陰性的。
12.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治療在體內抑制NO合成、抑制血管發生、
誘導腫瘤細胞的細胞凋亡、或其組合。
13.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治療導致穩定疾病。
14.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治療延長所述患者中的無進展存活時間。
15.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血漿精氨酸消耗至少1個月。
16.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血漿精氨酸消耗超過2個月。
17.權利要求1-16中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與進一步的化療劑組合施用。
18.權利要求17的用途,其中所述化療劑選自下組:環磷酰胺、吉西他濱、順鉑、索拉非
尼(sorafenib)、舒尼替尼(sunitinib)和依維莫司(everolimus)。
19.權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所述自體吞噬抑制劑選自下組:氯喹、3-甲基腺嘌呤、羥基
氯喹、巴夫洛霉素(bafilomycin)A1、5-氨基-4-咪唑羧酰胺核糖苷(AICAR)、岡田酸
(okadaic acid)、N6-巰基嘌呤核糖苷、渥曼青霉素(wortmannin)和長春堿。
20.權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所述精氨酸脫亞氨酶和所述自體吞噬抑制劑協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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