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組合物,包括含有25-羥基維生素D3、維生素D2補充劑和藥學可接受的賦形劑的
單位劑量形式,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包括25-羥基維生素D2或麥角鈣化醇,其中所述25-羥基
維生素D3與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的重量比或摩爾濃度比例為60:1至1:20,并且所述組合物
中所述25-羥基維生素D3和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的總劑量相當于1-100μg。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物,其中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包括25-羥基維生素D2。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物,其中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包括麥角鈣化醇。
4.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其中25-羥基維生素D3與維生素D2補充劑的
重量比或摩爾濃度比例為至少1.5:1。
5.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其中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以能有效降低維
生素D毒性的量存在。
6.維生素D3補充劑和維生素D2補充劑在制備用于對受治療者聯合給藥以治療所述受治
療者的維生素D不足和/或缺乏、繼發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癥和/或維生素D-響應疾病的藥
物中的應用,其中所述維生素D3補充劑為25-羥基維生素D3,其中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為麥
角鈣化醇,其中所述25-羥基維生素D3與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的重量比或摩爾濃度比例為
60:1至1:20。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維生素D3補充劑與維生素D2補充劑的重量比或
摩爾濃度比例為至少1.5:1。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聯合給藥包括以治療有效量給予所述維生素D3
補充劑,以及以能有效降低維生素D毒性的量給予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
9.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25-羥基維生素D3的給藥為以大于2微克/公斤/
天的量給予25-羥基維生素D3。
10.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25-羥基維生素D3的給藥為以每天1μg至100μg
的量給予25-羥基維生素D3。
11.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維生素D3補充劑和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在相
互間隔6小時內給藥;其中可選地所述給藥包括(i)首先給予所述維生素D3補充劑,然后在
血清中可檢測到所述維生素D3補充劑或維生素D3補充劑的代謝產物時給予所述維生素D2補
充劑;或(ii)首先給予維生素D2補充劑,然后在血清中可檢測到所述維生素D2補充劑或維生
素D2補充劑的代謝產物時給予所述維生素D3補充劑。
12.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維生素D補充劑的給藥為對診斷患有維生素D
不足和/或缺乏的患者給予所述維生素D補充劑。
13.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維生素D補充劑的給藥為對診斷患有階段1、
2、3或4的慢性腎病的患者給予所述維生素D補充劑。
14.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維生素D補充劑的給藥為對診斷患有末期腎
病的患者給予所述維生素D補充劑。
15.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應用,其中所述維生素D補充劑的給藥為以足以提高和/或保
持受治療者的血清25-羥基維生素D水平為至少30ng/mL的量給予所述維生素D補充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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