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 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04]2656?號?)按照《決定》的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抓緊制定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決定》精神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實做好備案工作;各類企業都要認真遵守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凡是不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均應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三)《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權限和年審、年檢項目的決定》(吉政發[2008]19號)和《吉林省經濟委員會關于做好承接省經委下放管理權限工作的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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