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試行)
發布時間:2010-01-26 來源:市市場監管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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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效規范食品抽樣檢驗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制定本規范。
? 第二條?各分局、縣(市)局履行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職能時應遵循本規范。
? 第三條?各分局、縣(市)局應當遵循“依法、規范、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依法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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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管理及任務、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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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工作體制。各分局、縣(市)局依法履行食品抽樣檢驗職能。
? 市局負責全市工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計劃的制定、指導和協調,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抽樣檢驗計劃和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委托的食品抽樣檢驗任務。?
各分局、縣(市)局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計劃的制定,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抽樣檢驗計劃和市局臨時委托的食品抽樣檢驗任務。?
第五條?食品抽樣檢驗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每年的第四季度,各分局、縣(市)局應編制下一年度食品抽樣檢驗預算,制定抽樣檢驗計劃,并上報市局消保處,由市局消保處審核匯總后報主管局領導批準執行。?
? 第六條?食品抽樣檢驗應突出重點,結合實際,開展定期抽樣檢驗和不定期抽樣檢驗。
(一)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本轄區范圍內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
(二)對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市政府列為重點監管和整治的食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較集中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問題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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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抽樣檢驗流程
? 第七條?確定承檢單位。由市局根據年度檢驗計劃,統一組織招標確定承檢單位。
? 各分局、縣(市)局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時,要在市局確定的中標承檢單位中選擇,不得在中標承檢單位以外另行委托承檢單位。承檢單位確定后,應及時與其聯系,提交《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委托書》,說明需檢驗的食品和檢驗地點等事項。?
? 第八條?確定抽樣場所和品牌。抽樣場所的選定,應全面反映該類食品在流通環節的狀況,本著先食品批發市場、食品總經銷(總代理)、大中型商場(超市)、專賣店、食雜店的順序選擇;在品牌選擇上,應本著大廠家和小廠家、名牌和一般品牌比例搭配合理的原則進行抽取。?
抽取的樣品要來源清晰、票證相符。?
? 市局、各分局、縣(市)局抽樣檢驗前要做好調查摸底工作,確定抽樣的場所、食品品種、批次、抽樣范圍等,并依托信息化手段,了解掌握抽樣食品的來源,提高抽樣檢驗的針對性。?
? 第九條?制定檢驗方案。承檢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委托單位的要求,對需要抽樣的食品品種制定檢驗方案,內容應包括: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用樣品總量(含用樣數量和備份用數量)、判定原則、費用、時間等;委托檢驗的市局、分局或縣(市)局應留存檢驗方案。?
? 第十條?組織現場抽樣。食品抽樣檢驗人員應由承檢單位和工商執法人員組成;現場抽樣工商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出示執法證件,并向被檢驗單位出具《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通知書》,告知有關事項。?
每次抽樣工作開展之前,應根據食品抽樣檢測任務具體內容,組織參加抽樣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對抽樣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和解決辦法。
? 第十一條?現場抽樣應填寫《流通環節抽樣檢驗工作單》,如實記載被檢驗單位名稱、品名、規格、型號、銷售單價、進貨量、庫存量等,并由抽樣檢驗人、被檢驗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或個體業戶名章。
被抽樣檢驗的食品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協助工商執法人員和委托檢驗機構抽樣檢驗工作人員做好抽樣相關工作,不得推諉、拒絕。?
第十二條?現場抽樣應由工商執法人員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并由被檢驗單位負責人簽字,必要時應復制相關票據。?
第十三條?樣品抽取與封存。抽取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采樣規則,并支付購買樣品費用。抽取的樣品應當當場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工商執法人員、被檢測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必要時應對封存樣品現場進行攝像或拍照留存。?
檢驗所需的備樣可以由承檢單位帶回,也可以封存于被檢驗單位保管;被檢驗單位不得私自拆封、轉移、調換、損毀備樣。?
第十四條?樣品檢驗。承檢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標準進行檢驗。抽樣檢驗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采用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采用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該企業食品抽樣檢驗的判定依據。?
第十五條?檢驗結果報送。承檢單位檢驗工作結束后,應如期將結果報送委托的市局、分局或縣(市)局,并詳細填寫相關匯總表。同時,應將《食品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通報給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和當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
? 第十六條?檢驗結果送達。市局、各分局、縣(市)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5個工作日內,向被抽樣檢驗單位送達《食品抽樣檢驗結果送達書》,責令其暫時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必要時,根據《檢驗結果》判定的質量不合格食品的危害程度,組織對全市流通環節同一生產者生產的同一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或批次、批號的該種食品責令下架封存,接受調查處理。?
? 同時,將檢驗結果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抄告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通報本級衛生行政和相關監管部門,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上級機關可以下達《食品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委托被抽樣檢驗地的下級機關向被抽檢人送達《食品抽樣檢驗結果送達書》。?
? 第十七條?復檢申請。標稱的食品生產者或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自接到檢驗結果送達書之日起15日內,可依法提出復檢,屬于不得復檢的衛生指標(微生物)除外。
? 申請復檢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提出,并說明復檢理由;直接向復檢機構提出的,食品經營者應同時通報給委托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擅自拆封、調換或者損毀備份樣品的,視為放棄復檢權利。?
第十八條?復檢樣品轉送。復檢樣品轉送應在委托抽樣檢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進行,并履行交接手續;復檢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樣品的真實、有效,嚴防調換、損毀。?
第十九條?復檢結論。復檢機構應將復檢結果及時報送給委托抽樣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復檢結論判定為合格的,承擔初檢的檢驗機構應說明檢驗結論差異的理由,連續2次以上檢驗結果失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停止向該檢驗機構下達抽樣檢驗任務。?
第二十條?復檢費用。復檢結論表明食品為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承檢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對復檢結果不合格的食品,應加強對該品種的抽樣檢驗頻次和力度,連續2次以上不合格的,應向當地市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局發出通報函,向消費者和經營者提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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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抽樣檢驗的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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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制發通報。抽樣檢驗工作結束后,組織檢驗的工商機關應及時匯總分析檢驗數據,符合以下情況的,應制作下發《食品抽樣檢驗情況通報》。?
(一)經營者和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無異議的;?
(二)經營者和生產者在收到檢驗結果15日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三)經營者或生產者提出復檢,經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條 情況報告。各分局、縣(市)局于每次抽樣檢驗工作完成后及時向市局報告有關情況,并于每季度末報送本季度抽樣檢驗數據、報表,并附書面《抽樣檢驗數據情況分析》。?
第二十四條?市場檢查。各分局、縣(市)局依據本級或市局下發的《食品抽樣檢驗情況通報》,對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追查轄區內總經銷(總代理)或食品批發商,并責令其通知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該種食品,下架退市。
? 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經營者,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同時,要在轄區范圍內組織對同類、同批次不合格食品進行市場清查,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市場檢查結束后,各分局、縣(市)局應按照市局要求及時填寫《食品抽樣檢驗后處理情況表》并上報市局。?
? 第二十五條 情況通報。各分局、縣(市)局食品抽樣檢驗結果由市局統一向省工商局和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報告;發現由其他環節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市局,分局、縣(市)局應及時通報同級相關監管部門;對判定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要來源屬異地流通環節的,由市局統一向所在地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情況通報或協查函。?
? 第二十六條?信息發布。抽樣檢驗工作結束后,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分局、縣(市)局應將《檢驗結果》及時上報市局,經市局主管局領導批準后,由市局采取不同方式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并進行消費提示、警示,引導消費。?
信息發布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發布,做到準確、及時、客觀。?
《檢驗結果》中食品質量合格的信息,要由市局統一匯總、報主管局長審批后通過新聞媒體對外發布,以正確地引導消費;?
《檢驗結果》中食品衛生(微生物指標)標準不合格的信息,視情況嚴格掌握發布時機。如需對外發布,必須報市局主管局長審批后,方可發布;?
《檢驗結果》中發現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理化指標超國家標準或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重大信息,由市局統一匯總后,向主管局長報告。同時,向市食安委報告,市食安委書面批復同意發布后,方可發布。?
各分局、縣(市)局不得自行組織新聞媒體對外發布食品檢驗結果信息。?
第二十七條?參與抽樣檢驗工商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私下接觸被檢驗單位的相關人員;發現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當如實報送檢驗結果,不得瞞報,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數據或結論的,經查證屬實的,委托檢驗的分局、縣(市)局應扣除相應的檢驗費用,不再對其下達檢驗任務,并向市局報告。由于虛假、錯誤的檢驗數據或結論給被抽樣檢驗單位造成損失的,或者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檢驗機構應當負責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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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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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本規范由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條?本規范自2010年元月1日起執行。除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外,此前市局制定的有關規范與本規范不相符合的,以本規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