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10-02-24 來源:市市場監管局?
為避免系統內各行政執法機構因職責交叉而造成重復執法以及行政執法的隨意性,確保各行政執法機構在全面履行職責的同時實現為我市經濟發展服好務,市局結合實際,提出如下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意見:
一、為避免職能交叉,嚴格界定行政處罰權。
(一)各業務處負責組織實施其職能范圍內的專項檢查,指導各分局、縣(市)局和委托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原則上不再直接辦理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各業務處就其管轄范圍承擔監管責任):
1、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專業性,且分局、縣(市)局、委托執法機構的執法資源與其不相適應的案件;(詳見附件1《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各業務處直接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
2、專項檢查中發現的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案件;
3、領導交辦案件;
4、涉外案件。
各業務處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其他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法規處報主管局長批準后交轄區局或委托執法機構辦理,具體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各委托執法機構在受委托的權限范圍內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附件1所列案件除外),案件來源要符合規定渠道,不得隨意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各委托執法機構自2010年起按照調整后的委托權限重新辦理委托執法手續。詳見《哈爾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執法機構行政處罰權限一覽表》(見附件2)。
(三)各分局、縣(市)局為綜合執法機構,負責辦理本轄區內除附件一所列案件外的質量、計量、標準化、食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認證、商品條碼、組織機構代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
各執法機構在轄區監管工作中要實行綜合執法方式,統籌安排檢查任務,有效地減少檢查次數。
二、為避免重復檢查,實行行政執法檢查登記制度。
(一)各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必須出示統一編號的《行政執法檢查登記單》(見附件3),記明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地點、緣由、內容及執法人員的姓名、證件號碼等事項,由被檢查單位(人)簽字后,一份交被檢查單位(人),一份入卷存檔備查。
(二)為增強《行政執法檢查登記單》的控制功能,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市局各業務處、委托執法機構、分局、縣(市)局可以登錄統一的信息平臺,經批準后打印統一編號、加施電子簽章的《行政執法檢查登記單》。不出示登記單的,被檢查單位(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1、各執法機構必須如實填寫被檢查單位名稱,系統會自動存儲信息,自本次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如無特別批準,系統將不支持其他執法單位對該被檢查單位的檢查登記申請,打印不出《行政執法檢查登記單》。
2、各執法機構應自打印登記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在網上登記。如7個工作日內未立案的,視為自行撤銷案件。系統將不再拒絕其他執法單位對該被檢查單位的檢查登記申請。
3、各執法機構應妥善安排執法任務,在三個月內辦結案件并在網上打印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按時結案的,應當按照程序履行審批,否則系統將自動鎖死案件,并轉入負有監督職能的處室啟動督辦程序。
三、為規范投訴舉報受理程序,建立統一的投訴舉報平臺。
由市局12365投訴舉報中心統一受理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各執法機構接到投訴舉報后,可將其轉入12365投訴舉報中心網上受理平臺,按程序審批后開展執法工作,有關原始記錄要妥善保管備查。
四、為配合制度實施,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信息通報。
(一)各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如發現超越本機構行政執法權限或與其執法能力資源不匹配的,應當經法規處報主管局長批準后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機構辦理。
(二)各業務處、委托執法機構在案件辦結后,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抄送轄區局,以便記入監督檢查檔案。
五、為保障制度有效進行,要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一)市局法規處和紀檢監察室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每月可在登記的案件中按一定的比例抽查辦理情況。對違反本意見及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行政的情況予以調查,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追究其過錯責任。
(二)市局采取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宣傳行政執法檢查登記制度,將其作為改善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之一,在借助社會力量加強監督的同時樹立本系統依法行政的形象。
(三)市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行政監督電話和電子信箱,受理對違法行政的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