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信譽卡制度
發布時間:2010-02-26 來源:市市場監管局? 為切實保證食品經營追蹤溯源監管,促進經營者在食品銷售過程中提供優質、誠信服務,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為全市各百貨商場、超市、食雜店、食品專買店及連鎖店等食品經營者。
? 第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食品或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食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 第四條?食品經營者提供食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和信譽卡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 第五條?食品經營者提供食品,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自覺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 第六條?經營者已經有電子票據的可暫不使用信用卡,未使用電子票據的食品經營者經銷食品一律實行信譽卡制度。
?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信譽卡時,信譽卡上應填寫清楚銷售單位、聯系電話、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等內容。
? 第八條?食品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
? 第九條?食品經營者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記錄中作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講明,不得誤導消費。凡出售此類食品應在食品信譽卡上注明“即將到保質期”。
? 第十條?食品經營者要嚴格做到誠實守信、文明經商、優質服務,不欺詐消費者。
? 第十一條?食品信譽卡由市消協統一監制,各縣(市)消協指導使用。
? 第十二條?信譽卡的監制和使用實行“五統一”,即統一式樣、統一監制、統一印制、統一管理、統一價格。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根據商業企業的實際需要統一制定信譽卡的式樣和內容;信譽卡上加蓋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統一信譽卡監制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或仿制;信譽卡的印制單位由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招標選定,非指定單位或部門不得私制和仿制;信譽卡由市消費者協會統一管理和發放,各區、縣(市)消費者協會及所屬分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業企業信譽卡的使用和發行。發行信譽卡不得以贏利為目的,要在確保印刷質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大型商業企業自行印制的,必須向市消費者協會申請備案,獲批后方可印制。
? 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和消費者的要求給消費者開具信譽卡。經營者不開具信譽卡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處罰。
? 第十四條?經營者仿造、偽制信譽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全部沒收,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 第十六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