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08-09-12 來源:省科技廳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上網公布,征詢社會意見。請將意見于2008年10月8日前反饋安徽省科學技術廳政策法規處。
聯系人:鐘海斌?王學雷,聯系電話:0551-2655281、2610365,傳真:0551-2640763,電子郵件:zhb@ahinfo.gov.cn
通訊地址:安徽省科學技術廳政策法規處,郵政編碼:230001?
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章????重點人群科普
第四章????社會責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采取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及其它組織應當開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第四條?科普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科教興皖的一項戰略任務??破展ぷ鲬攬猿终鲗?、全民參與、提升素質、促進和諧的方針。發展科普事業是本省的長期任務。
第五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群眾工作、生活的實際,利用現代化手段,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多個層次開展。
第六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在科普活動中不得將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或者尚無科學定論的主張或者意見,作為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
禁止以科普為名從事封建迷信、反科學、偽科學的活動。
禁止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應將科普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并將科普工作作為科技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管領導負責,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社會組織參加的科普工作協調制度,協調本地區和部門間的科普工作,促進各部門及全社會支持并參與科普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規劃和計劃,落實科普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實行政策引導,建立健全科普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流機制,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科普工作計劃,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有關科普工作。
第十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茖W技術協會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利用科普網絡和組織優勢,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三章??重點人群科普
第十一條?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青少年、城鄉勞動者和公務人員是科普工作的重點人群。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重點人群科普工作,提高其科學素質,帶動全體公民科學素質的整體提高。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將科普納入素質教育內容,發揮中小學校開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制定科普教育活動方案,組織學生參加科普興趣小組、科技創新大賽、具有科普內容的夏令營、冬令營和小發明、小創造活動;組織學生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科普教育基地及對外開放的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
第十三條?科技、教育、新聞出版等有關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共青團等組織應當有針對性地向青少年推薦科普課外讀物,組織有關專家編寫適合青少年特點的科普課外讀物,并向青少年優惠提供。
中小學校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科普輔導員,提供科普讀物,保證必要的講座時間,并定期組織培訓。
第十四條?科技、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村科普工作計劃,落實科普經費,制定獎勵辦法,開展農民科技競賽,扶持并發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科技示范戶、種殖業養殖業大戶等示范帶動作用;應當組織農業高等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開展面向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農業科技講座,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鄉(鎮)農業技術干部培訓和進城務工農民技能培訓等。
第十五條?文化、科技、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每年開展以文化、科技、衛生為主要內容的下鄉活動,組織捐贈科普圖書,放映科技電影,演出文藝節目;舉辦農村實用技術講座、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活動;建設農村文化、科普圖書室;組織醫務人員為農民開展醫療保健咨詢服務,宣傳疾病防治、優生優育、健康保健知識等。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鄉(鎮)科普組織的作用,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科學生產、文明生活,開展科普活動。
鄉(鎮)、村文化站(室)、廣播站應當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農村各類經濟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自身優勢,為農民提供科技咨詢、技術推廣、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十七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職工教育內容,發揮企業開展職工科普工作的主導作用。
各類企業應當組織職工開展以提高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為重點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組織職工技能培訓,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生產技能。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創辦行業博物館、科技館,建立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人事行政部門應將科普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發揮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科普工作的重要作用。
各級干部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對象需要,開設現代科技基礎知識課程或舉辦現代科技知識專題講座。
各級領導干部、公務員應當每年參加兩次以上現代科技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的科普學習。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游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職工、青少年和婦女的特點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四章??社會責任?
第二十一條?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社會各界都應參與和支持,提倡公民參加科普活動。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普事業。
第二十二條?每年五月第三周為全省科技活動周,每年-月-日為全省科普日。社會各界應根據當年科技活動周和科普日的主題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三條?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組織教師、學生和科研人員開展科普活動。鼓勵大學生、研究生、專家學者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科普研究,參與各種科普志愿活動。
具備開放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基地、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
第二十四條?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
具備開放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向公眾開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模型和展示等。
第二十五條?申報科學技術獎的單位或科技人員在提交科技成果的同時,應當提供介紹該成果或與該成果相關的科普文章,在獲獎以后,以多種形式向公眾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綜合性互聯網站要開辦固定科普宣傳欄目,播放刊登科普知識。全年科普公益性廣告時間不得少于全部廣告時間的百分之一。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制作、發行、放映科普影視作品。
圖書、音像出版部門應當將科普讀物納入每年出版計劃并給予資助,保證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數量的科普圖書、電子和音像制品。綜合類和自然科學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或專版,宣傳科普知識。全年科普知識刊登內容不得少于全部內容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博物館、圖書館、氣象站、公園、醫院、商場、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面向公眾開展經常性的科普宣傳。
第二十八條?大型洽談會、博覽會、重大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利用場館和設施開展相關的科普宣傳。
第二十九條?政府財政資金投資建設或者享受優惠政策的科技館、博物館、青少年宮(中心)、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場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改變其科普場所基本性質。
以上場館在法定節假日及全省科技活動周、科普日期間,對青少年、軍人、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免費開放,全年不少于30天。如經費困難影響開放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科普經費的投入,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科普經費。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一定經費用于開展科普活動。與研究開發項目直接相關的科普經費可以計入研究開發經費,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科普事業的財產,必須用于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并加強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和場所,做好科普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認定的科普基地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省外、境外科技館、博物館、到我省巡展,其中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有關政策優惠。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單位都應當支持科普工作者開展科普工作,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省人民政府在省科學技術獎中設立科普獎勵項目。
科普著作、論文和其他科普作品及獎勵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工作業績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組織和科普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科普組織,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條件,依法維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科普活動,依法興辦科普事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六條?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改為他用的,由上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毀損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