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2006-06-05 來源:高技術處??? 2005-03-25
為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術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我委決定在2005-2007年期間,實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項主要內容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是相對于常規化石能源而言的另一類能源,是能源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結合我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資源及技術特點,以及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重點領域為:
(一)風力發電。開展1.5兆瓦變速恒頻風力發電機組和1.2兆瓦直接驅動永磁式風電機組的產業化。包括1.5兆瓦變速恒頻控制技術、葉片設計與制造技術、偏航系統、變速恒頻電機、帶循環冷卻系統的齒輪箱設計與制造技術等;1.2兆瓦直接驅動永磁式風力發電機組總體設計技術、關鍵部件的設計與制造技術、大型直接驅動永磁式風電機組功率調節技術等。
(二)太陽能光伏發電。開展太陽能電池用硅錠/硅片以及高效低成本太陽能電池組件及系統控制部件的產業化。
(三)太陽能供熱和地源熱泵供熱(制冷)。開展新型太陽能熱水器和地源熱泵系統產業化。包括高可靠性新型真空管集熱器、大面積中高溫太陽能熱水系統、全天候太陽能熱水系統、高效地源熱泵及其配套系統。
(四)高溫氣冷堆示范電站。開展高溫氣冷堆示范電站的設計研究,對關鍵設備(氦風機、壓力殼等)和材料(堆芯石墨材料)進行研制產業化。
(五)氫能。開展氫燃料的制取、存儲、專用燃料電池的產業化。包括新一代煤炭制取氫氣技術、天然氣制取氫氣技術、高壓氫氣儲存罐、燃料電池汽車、燃料電池固定電站。
二、專項申報要求
在專項申報過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幾項原則:
(一)重點推進有重大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術的產業化進程,特別是技術比較成熟、應用廣泛、市場前景廣闊、對偏遠地區經濟發展具有帶動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
(二)突出自主創新、綜合集成與技術合作、技術引進相結合,加速發展我國特色、優勢技術領域,特別是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國內需求旺盛、帶動性強、具有較好基礎的技術領域,形成關鍵技術創新能力、工程化系統集成能力的產業化基地。
(三)促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產業與相關產業的交叉融合,培育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形成,建立有利于我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產業長遠發展的內在機制。
(四)重視項目的產業化基礎和申報單位的建設條件。鑒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領域的特殊性,在強調h項目的市場需求和技術水平的同時,還要求項目產品必須具備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文件。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籌資等方面的能力。
專項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資金申請報告,每年申請截止日期為5月15日。請各地方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等項目主持部門根據投資體制改革精神,結合新時期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已完成項目備案程序、并符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重點內容的項目進行認真審查,組織有關企業編寫資金申請報告,并將資金申請報告和有關附件等材料報送我委。我委將在項目主持部門上報的基礎上,將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專家評選,擇優支持。
專此公告。
附:
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要點
一、項目的意義和必要性
國內外現狀和技術發展趨勢,對產業發展的作用與影響,產業關聯度分析,市場分析,與國家高技術產業化專項總體思路、原則、目標等相關聯情況;
二、項目的技術基礎
成果來源及知識產權情況,已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及中試情況和鑒定年限,技術或工藝特點以及與現有技術或工藝比較所具有的優勢,該重大關鍵技術的突破對行業技術進步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三、建設方案
項目的產能規模、建設的主要內容、采用的工藝技術路線與技術特點、設備選型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和進度安排、建設期管理等;
四、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措施
環境污染防治、原材料供應及外部配套條件落實情況等;
五、項目法人基本情況
包括所有制性質、主營業務、近三年來的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固定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及主要股東的概況;
六、投資
項目總投資規模,投資使用方案、資金籌措方案以及貸款償還計劃;
七、項目財務分析、經濟分析及主要指標
內部收益率、投資利潤率、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期等指標的計算和評估,項目風險分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八、資金申請報告報告附件:
1、銀行承貸證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項目法人近三年的經營狀況(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項目法人自籌資金保證落實文件;
3、地方、部門配套資金及其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證明材料(需經權威機構認證或出具技術檢測報告、專利證書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應能夠滿足產業化試驗或產業化示范的要求;
5、相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6、有關部門出具的產品生產、經營許可文件(醫藥、生物、農藥、信息安全產品等);
7、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證明材料;
8、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在有效期內且未滿兩年);已開工項目需提供投資完成、工程進度以及生產情況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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