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價費(2008)016號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為促進中醫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有關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的管理規定,市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就規范和調整本市中醫服務價格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中醫服務項目。根據國家醫療服務項目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對本市現行的中醫服務實行統一項目名稱、統一項目內涵、統一編碼管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今后新增的中醫服務項目,應當按照《關于加強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的通知》(滬價費[2008]14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調整中醫服務價格。綜合考慮中醫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適當調整部分中醫服務價格,具體價格標準見附件。附件所列中醫服務價格標準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最高價格標準。鼓勵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通過加強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務價格。 三、規范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費行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中醫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要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加強自律,規范收費行為。 四、中醫服務項目醫保支付范圍與標準,應當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中醫服務及收費行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完善價格公示、門急診收費明細賬單、住院費用一日清等制度。各級價格、衛生、醫保部門要加強對中醫服務及收費行為、醫保支付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中醫服務項目和價格表 上 海 市 物 價 局 上 ?!∈小⌒l 生 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