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發改高技(2008)137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外高橋、張江、化工區、臨港、洋山、長興島管委會,各大型企業集團: 為貫徹國家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大戰略決策,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中科院在北京召開專題會議,部署做好明年新增中央投資自主創新和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儲備的有關工作。專題會議要求各省市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確定的發展重點,選取1~2個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進作用的高技術產業重點領域,根據相關規劃,制定該領域自主創新和產業化專項實施方案,重點支持產業化項目。 根據專題會議精神,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共同商議,確定了具體工作方案,現將有關項目申報要求通知如下: 一、專項支持領域 根據專題會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產業發展重點,并結合上海自主創新和高技術產業發展情況,本批專項的重點支持領域為信息產業、生物產業兩大領域的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重大公共服務平臺項目。 信息產業重點支持微電子(設計、平臺、材料、裝備等)、光電子(TFT產業鏈、OLED研發、半導體照明)、軟件(操作系統、中間件、行業應用軟件等)、通信(新一代移動通信、下一代互聯網等)、汽車電子(車體電子控制裝置、新能源和混合動力裝置、車載電子裝置等)、自動化控制系統及軟件。 生物產業重點支持生物制藥與制劑、生物醫學工程、化學合成藥物研發與制造、現代中藥、生物農業與海洋生物產業、生物能源與環保技術、生物信息服務與研發服務等。 三、項目申報要求 1、項目應能夠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和對經濟增長的拉動效應,增強自主創新和產業化后勁,具有一定的產業優勢地位。優先安排在建項目。 2、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 3、應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歸屬明晰。產業化項目采用的科技成果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有關成果鑒定、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或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必要的驗證和生產許可。 4、項目建設單位為行業龍頭骨干企業,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具有良好的現代運行機制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較好的資信等級,資產負債率在合理范圍內,項目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5、項目實施條件成熟。2009年3月底完成與項目名稱、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等相一致的備案(核準、審批)、規劃、土地、環評、資金落實等證明文件(即,需按要求提供資金申請報告所有附件)。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在建項目和2008年底已具備上述條件的項目。 6、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管委會,各大型企業集團在前階段梳理本市自主創新和高技術產業領域重點項目的基礎上,進一步圍繞信息、生物兩個重點領域,組織具備項目實施能力和條件的企業申報項目,完成項目的備案(核準、審批)工作,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并正式行文轉報市發展改革委。 請在2008年12月18日前,將項目轉報文件、項目匯總表(詳見附件1)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轉報市發展改革委。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一份裝訂成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要點詳見附件5)。具體裝訂要求包括:①封面(格式詳見附件2),②項目基本情況表(格式詳見附件3),③項目簡介(嚴格控制在1000字左右,詳見附件4),④目錄,⑤正文,⑥所有附件。 請另附數據光盤一張(內含所有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基本情況表、項目簡介)。 7、申報受理時間與地點:2008年12月18日9:00-17:00;延安東路1200號電信世界14樓(近黃陂路、大沽路);聯系人:朱靜芝(23119481)、馮錦鋒 (23112976,信息領域)、王鼐(23112970,生物領域)。 三、工作組織機制 1、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的要求,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組成工作小組協調推動本市高技術產業化專項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專項組織和實施的日常工作。 2、2008年12月25日前,按照“聚焦領域、點面結合、公平公正”的遴選原則,工作小組組織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答辯評審(答辯通知另行印發),擇優確定擬支持項目。 3、2008年12月底,工作小組結合重點項目的情況,編制本市信息產業、生物產業領域的國家高技術產業化專項實施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4、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本市專項實施方案的批復,工作小組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的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協助企業落實專項建設條件并完善資金申請報告,核定國家和地方資金支持額度。市發展改革委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特此通知。 附件1:轉報項目匯總表參考格式 附件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封面參考格式 附件3:項目基本情況表參考格式 附件4:項目簡介重要內容 附件5: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裝訂格式和編制要點 (該通知及附件可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fgw.sh.gov.cn)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