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價費(2008)015號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為改善醫療服務價格結構,進一步合理確定相關價格,規范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及價格行為,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有關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管理規定,現就規范和調整本市部分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檢查治療項目。根據國家醫療服務項目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對磁共振掃描等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項目,實行統一項目名稱、統一項目內涵、統一編碼管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二、調整檢查治療價格。綜合考慮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市場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調整部分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附件所列價格標準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最高標準,凡現行實際標準高于最高標準的,必須下降;凡現行實際標準低于最高標準的,不得擅自上調。鼓勵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通過加強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實際檢查治療價格,讓利給患者。營利性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功能。 三、附件所列項目的醫保支付范圍與標準,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監督檢查。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及價格行為,完善價格公示、門急診收費明細賬單等制度。各級價格、衛生、醫保檢查部門要加強檢查治療項目和價格、醫保支付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20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部分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項目和價格表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衛生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