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價商(2007)018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3405號)和本市有關規定,為保證臨床需要,減輕社會藥品費用負擔,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銷行為,現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相關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馬尿酸烏洛托品等藥品價格均為最高零售價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遵照執行。鼓勵各類藥品經營者通過改善管理、降低運營成本,進一步降低實際零售價格。 二、附件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醫療機構要同時降低銷售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以最小零售單位的實際采購價為基礎,加價率不得超過15%。 三、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此次公布的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醫療單位應本著有利于減輕患者負擔的原則,合理使用附件所列藥品。 此次公布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從2008年1月7日起執行。 附件:馬尿酸烏洛托品等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衛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