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價商(2007)015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產的處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87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所列企業生產的相同品名、劑型藥品,未列明其他規格的,請經營者及時反饋以便補充公布。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定點生產企業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并及時了解市場變化,發現實際購銷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時,請及時報告我局。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產的處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877號) 上海市物價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 定點生產的處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28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家藥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產、使用和價格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7]308號)有關規定,我委研究制定了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處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現予以公布,并自2007年11月15日起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定點生產企業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并及時了解市場變化,發現實際購銷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時,要報告我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