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首批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8-03-28 來源: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國科火字[2008]021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實施“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建設,促進技術轉移,根據《國家技術轉移促進行動實施方案》,科技部將組織開展技術轉移示范工作,通過選擇和扶持引導不同類型、不同發展模式的技術轉移機構進行試點,提升技術轉移機構的整體服務能力,創建一批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帶動技術轉移機構的健康發展。為切實組織實施好該項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以促進技術轉移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或法人內設機構。
技術轉移是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經紀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
二、申報條件
1.機構成立兩年以上;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有符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的經營理念;
3.有適合機構本身發展要求的獨特商業模式、特色經營項目和核心競爭力;
4.有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有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伙伴;
5.機構主要領導者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規定的專職技術人員,綜合性技術轉移機構專職人員在20人以上,大學、科研院所及專業性技術轉移機構專職人員在10人以上;人員結構及部門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80%以上;科技人員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60%;
6.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章程、客戶管理服務規范和程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員工激勵和懲處制度;
7.有較顯著的服務業績,經營狀況良好;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0萬元,法人內設機構上年度促成技術交易額不低于1000萬元;
8.在行業內有較高的認知度和知名度;連續兩年無投訴、無訴訟,或有投訴但機構無責任,有訴訟但從未敗訴。
三、申報材料
1.申報書(附件1)
2.附件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法人內設機構需有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4)主要高層管理團隊、業務骨干的學歷、職稱、榮譽證書復印件。
(5)列表簡述近兩年機構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戶的名稱、數量、合作內容。
(6)公司章程、技術轉移及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客戶管理制度、員工激勵制度等(法人內設機構如有改制方案或計劃,請提供)。
(7)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有審計報告,請提供),法人內設機構需由主管部門的財務出具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8)技術轉移及服務業績證明材料。
近兩年主要技術轉移項目的合同及付款證明,服務收入證明(發票、稅票等)、推廣國家或地方科技計劃項目、推廣行業或共性關鍵技術、開展技術轉移服務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9)能反映申報單位信譽和所處行業地位的證明材料(近年來獲得榮譽、政府資助、宣傳報道等)。
3.材料裝訂:按照申報書、附件順序,用A4紙統一裝訂,膠印裝訂成冊,申報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加蓋地方或行業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四、申報程序及要求
1.申請單位登陸網站www.sinotechmart.org,下載相應申報書,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報送地方或行業科技主管部門。
2.各地方或行業科技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擇優推薦,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部門推薦的機構不得超過3個;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推薦不得超過2個;教育部、中科院系統不超過8個。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及行業科技主管部門于4月10日前將所推薦單位的紙質材料、電子文件以及推薦匯總表(附件2)報科技部火炬中心技術市場管理處。
五、評審
科技部火炬中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依據評審意見評定“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并予公布。
六、申報組織及聯系方式
科技部火炬中心技術市場管理處
聯系人:陳彥 王磊 張玢 陳晴
電話:010-68510602 68511821 68511567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4號
郵編:100045
電子郵箱:scc@ctp.gov.cn
附件:
1.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申報書。
2.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推薦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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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