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受理車輛新產品申報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1-04-19 來源: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各有關車輛生產企業:
為加強對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下同)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的監控,提高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建立科學、高效、規范的車輛管理制度,逐步實現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國家經貿委決定對《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和《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管理制度進行改革,改革的具體工作由產業政策司負責。
在新的車輛管理制度正式實施前,為了不影響車輛生產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開發的新產品及時推向市場,現對原《目錄》內車輛生產企業新產品的檢測、申報、核準和公布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方式
國家經貿委以發布《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方式對車輛產品進行管理。《公告》作為車輛產品注冊登記的依據。
原國家機械工業局發布的2000年總《目錄》(國機管〔2000〕206號)、2000年補充第一期《目錄》(國機管〔2000〕519號)、2000年補充第二期《目錄》(國機管〔2000〕621號)和2000年農用運輸車《目錄》(國機管〔2000〕615號)繼續有效,《目錄》所列產品在有效期內可按原規定生產、銷售和注冊。《目錄》終止時間另行通知。
二、申報程序
車輛生產企業可選擇經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見附件一)進行新產品強制性項目檢測(見附件二)。經檢測合格后,由企業填寫《車輛新產品申報匯總表》、《車輛新產品申報表》(見附件三)報國家經貿委(產業政策司,并附磁盤),國家經貿委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產品以國家經貿委《公告》予以發布。
申請同一型式產品由企業提出方案,經審核后,屬同一型式的產品不再重復檢測。申請同一型號產品應按《新產品申報表》中“車輛產品同一型號選裝部件申報清單”的要求填寫,報經國家經貿委審核同意后列入《公告》。以后在選裝清單內不同組裝狀態的產品均屬同一型號產品,可直接申請車輛注冊登記。
對產品的更正或撤銷,由企業按照《車輛產品勘誤申報表》(見附件四)或《撤銷產品申報表》(見附件五)的要求填寫,報經國家經貿委核準后公布。
三、檢測內容
1.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有關項目。
2. 原國家機械工業局發布的《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關于正面碰撞乘員保護的設計規則》。
3. 原機械工業部《關于中國汽車行業新車生產停止使用氟里昂物質(CFCs)的通知》(機汽發〔97〕099號)。
4. 生產企業應按原國家機械工業局發布的有關設計規則中生產一致性的相應要求認真進行準備。對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要求實施后,不再要求報送產品可靠性試驗材料。
四、監督管理
產品檢測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檢測項目和要求進行檢測,實事求是地出具檢驗報告。檢測人員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有重大責任,對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要予以嚴厲懲處。
已列入《公告》及《目錄》的車輛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公告》及《目錄》中批準的車型組織生產銷售。嚴禁盜用、套用、轉讓《公告》及《目錄》中產品及合格證,違者將取消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目錄》的資格。未列入《公告》及《目錄》的企業不得生產汽車、摩托車和農用運輸車,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各地要繼續貫徹執行原七部委聯合頒布的《關于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精神,對《公告》及《目錄》內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五、執行和發布
車輛生產企業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根據相應要求隨時申報新產品材料。國家經貿委及時進行審核,并發布《公告》。
六、申報地點
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濱河路1號高新大廈1409、1413房間,郵政編碼:100055
聯系人:汽車: 李萬里
摩托車: 胡 群
農用運輸車: 周世杰
電 話:010-63489942 傳 真: 010-63444025
63262344 63262394 6326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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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性檢測項目檢驗機構名單
二、車輛產品檢測項目
三、車輛新產品申報匯總表、車輛新產品申報表
四、車輛產品勘誤申報表
五、撤銷產品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