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美容廣告活動的提示
發布時間:2022-12-09 02:13:14 來源:
為規范醫療美容廣告活動,有效維護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對廣告市場主體的醫療美容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代言等活動作如下提示:
一、醫療美容廣告是指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美容機構或者醫療美容服務的商業廣告。
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二、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才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嚴格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媒體類別發布醫療美容廣告,不得篡改核準的內容和擅自改變核準的發布媒體。
三、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整治各類醫療美容廣告亂象,著力解決危害性大、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對以下違法情形予以重點打擊:
(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三)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五)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七)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八)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九)對醫療美容服務及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表述。
(十)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
四、不得以“種草”軟文、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直播視頻等形式,通過互聯網發布違法違規醫療美容廣告。
五、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身份之便,通過知識介紹、網絡直播等形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各廣告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依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監管部門將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發布醫療美容廣告的行為。歡迎廣大群眾通過12345、12315等投訴舉報熱線,投訴舉報涉嫌違法醫療美容廣告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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