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名稱組織形式構成及企業“集團” 名稱申報進行規范調整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11-29 02:14:16 來源:
為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積極構建全國統一市場制度規則,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第82號令,修訂出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組織形式構成以及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進行了規范。安徽省名稱申報系統根據《辦法》進行了相應功能調整。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構成規范調整
調整內容:
名稱后增加“(個體工商戶)”?字樣;
法定依據:
《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體工商戶)?字樣,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其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等名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構成規范調整
調整內容:
名稱后增加“(個人獨資)”字樣。
法定依據: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人獨資)’字樣。”
三、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條件的調整
調整內容:
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且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企業,在進行名稱變更申報時,可以選擇含有“集團”或“(集團)”字樣的組織形式。
法規依據: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企業集團名稱應當在企業集團母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出。”
新調整名稱申報系統功能于2023年12月1日上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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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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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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