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申報發行區縣園區集合債券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12-30 來源: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渝發改資〔2009〕1430號
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
為了進一步擴寬融資渠道,幫助區縣園區直接融資,我委擬在全市園區中篩選和捆綁幾家財力較強、經營狀況良好的園區,通過發行“園區集合債券”(本次發債對象為從事園區經營、管理的公司或企業)融資。具體要求和相關情況如下:
一、擬發行債券園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區縣園區應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
(二)申請發債園區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三)申請發債園區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債券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支持園區內企業發展的,必須做好風險控制;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五)申請發債園區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本次申報需提供的資料
(一)請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認真按照以上條件,篩選本區縣(自治縣)有發債意向、符合發債條件、能得到當地政府支持的園區企業,提出本次擬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按照附表格式如實填寫相關內容;
(三)提供申請發債企業2008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三、其他說明
本次“園區集合債”將按照企業資產質量、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反擔保措施等相關條件擇優篩選,由于擔保機構擔保總額的制約,預計本次“園區集合債”規模在10-20億元,園區家數控制在5-10家。對于未入圍本次“園區集合債”的園區,我們將建立擬發債園區儲備庫,并給予前期輔導,協助企業落實各項條件,為今后發行創造條件。
以上資料一式兩份,于11月27日前報送我委,附送電子版本。在工作中如遇到問題,請與市發改委資金處聯系。
附件:申請發行“園區集合債”企業基本情況表(略)
聯系人:孟崗超 67575722
吳芳瑞 67575726 67575724(傳真)
電子郵件:wfruisky@21cn.com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