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申報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品牌活動補貼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4-29 來源: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關于印發〈大興區關于促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及若干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落地見效,按照《通知》要求,現將申報人力資源品牌活動補貼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內容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機構2024年度在大興區舉辦品牌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資源服務博覽、服務創新、技術展示、人才交流、論壇峰會、技能競賽等形式,活動結束后,可申報活動補貼。
二、申報范圍
在大興區人力社保部門已完成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備案、報告)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完成勞務派遣許可(備案、報告)的勞務派遣企業或完成職業技能培訓許可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三、申報時間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四、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
按照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品牌活動補貼實施細則(詳見附件)要求準備所需材料,將申報材料掃描電子版發至郵箱rbjjyk@bjdx.gov.cn。
附件: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品牌活動補貼實施細則
北京市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聯系人:郭振陽;聯系電話:010-81296820)
附件: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品牌活動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培育產業發展環境,打造大興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的發展高地,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指在大興區人力社保部門已完成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備案、報告)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完成勞務派遣許可(備案、報告)的勞務派遣企業或完成職業技能培訓許可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第三條 本細則中所指品牌活動一般為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高規格、高水平的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品牌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資源服務博覽、服務創新、技術展示、人才交流、論壇峰會、技能競賽等形式。
第四條 對于轄區內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大興區落地舉辦的品牌活動給予活動補貼,補貼標準為活動運營成本的50%,運營成本范圍包括場地租賃、專家、布展、宣傳推廣、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等,同一機構年度內最多可享受兩次、年度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第五條 品牌活動補貼按照“事前備案評審、事后申報”的原則進行落實。品牌活動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項目評審認定后可享受補貼。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活動征集、備案評審、審批獎勵、資金撥付、實施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定期向社會廣泛征集,申請機構需在征集時限內進行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大興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品牌活動備案申請表》(附件3);
(2)活動組織的相關材料,包括項目策劃書(加蓋公章)、項目預算表(復印件加蓋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品牌活動事前備案評審采取線下辦理的方式,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機構向區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初審:初審部門依據文件規定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文件規定且完整、規范的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請機構,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評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機構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后,即完成備案認定。申請機構按備案的方案進行活動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申請機構需在品牌活動結束后的3個月內完成品牌活動補貼的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大興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品牌活動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4);
(2)活動組織的相關材料,包括參會邀請函(復印件加蓋公章)、項目結算表(復印件加蓋公章)、相關支出的費用清單(加蓋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補貼申請采取線下辦理的方式,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機構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初審:初審部門依據文件規定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文件規定且完整、規范的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請機構,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審核:審核部門對申請機構的申請材料和相關情況進行審核。
(四)資金撥付:審核通過后進行資金撥付。
第十條 申請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請的、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審)報告的。
第十一條 申請補貼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并按要求配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展核查工作。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補貼的,一經查實,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補貼享受資格,追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得享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支持人力資源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規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2年,試行期間如遇相關法律、政策調整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本細則另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