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及《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告知書》,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述文書,內容是:你(單位)未在注冊地址開展經營活動,登記事項(注冊地址)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拒不改正,情節嚴重。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條例》第四十六條,擬給予你(單位)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此外,你(單位)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且你(單位)拒絕、阻礙、干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和案件調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擬將你(單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請你(單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行政處罰告知書》及《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告知書》,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詳見附件。未標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