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4-10-01 02:17:13 來源:?
關于征求《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
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
為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省食藥安辦結合實際對原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將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ahspxx@163.com,或通過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區延安路13號(郵政編碼:230051),截至時間為2024年10月29日。請在郵件標題或信封上注明“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
附件: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
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9月29日
?
?
?
?
附件
?
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且結案后,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的行為。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糧食和儲備、公安、海關等部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藥)安辦”)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政策制定、協調指導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為本轄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機構和獎勵資金的發放部門,負責本系統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查處,以及獎勵的審核、獎金發放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定和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本省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反映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舉報的電話、傳真、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序以及查詢投訴舉報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受理,不得推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及時移送有關部門進行查證,并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處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審定情況及時核撥,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
第二章??獎勵情形
第八條??下列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經查證屬實并結案后,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收獲、捕撈、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未經獲準定點屠宰而進行生豬等私屠濫宰的;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含邊角料)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
(四)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
(七)未遵守罐車運輸規定,使用罐車混裝運輸食品的;
(八)違法違規生產生、收集、收運、加工、銷售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銷售的;
(九)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照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按照屬地原則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不屬于本辦法的獎勵范圍: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或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有證據證明舉報人舉報行為系受其他市場主體授意或者已經獲得其他市場主體報酬、獎勵的;
(五)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六)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生產經營者違法相關證據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七)舉報人利用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于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三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三條??對于有罰沒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案件處罰不涉及罰沒款的,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內部人及相關知情人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符合舉報獎勵情形的,按照前款相關規定給予獎勵。提供的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線索,屬于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危害程度大、社會影響廣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隱患、協助查處重大食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給予前款相關規定標準2倍獎勵。
?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制作舉報獎勵申請告知書,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
采取與舉報人確認的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或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做好相應記錄。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享有申請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告知其享有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權利的部門提出書面獎勵申請,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并附身份證復印件。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舉報獎勵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匿名舉報的,舉報人接到獎勵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驗明身份。
第十六條??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的,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在接到舉報人獎勵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獎勵等級、標準、金額認定和使用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建議,填寫舉報獎勵事項審批表,連同舉報獎勵申請告知書和舉報原始記錄復印件、舉報受理記錄復印件、處罰決定書或刑事判決書復印件等材料,及時完成報批。
舉報獎勵審批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審報獎勵資金。財政部門審定后,予以撥付資金。
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舉報獎勵審批后,制作舉報獎勵決定(告知)書,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獎勵決定及獎金發放、領取程序,并核實舉報人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實名舉報的,獎勵資金一律按照舉報人填寫的舉報獎勵申請表所載的本人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轉賬支付;未填寫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的,應及時補充填寫。
匿名舉報的,獎勵資金原則上按照實名舉報的獎勵資金支付方式,予以轉賬支付。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轉賬支付的,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加強對獎勵資金支付的審核和監管。
第二十條??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舉報人。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經查實的,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權收回獎勵資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藥安辦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2〕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