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食品經營者報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4-10-14 來源: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津市場監管食經〔202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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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4年第1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明確食品經營者報告責任,現將食品經營者報告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報告范圍
在天津市(含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有下列食品經營行為或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舉辦食品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的;
(二)食品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三)跨省從事食品銷售連鎖、餐飲服務連鎖管理和餐飲服務管理(含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活動的;
(四)用餐人數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除外)開辦、相關信息情況發生變化或停止經營的;
(五)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及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六)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及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及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八)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九)食品經營者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十)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
(十一)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開辦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
二、報告部門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食品經營者報告管理工作;負責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包括我市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跨外省經營的)和跨省從事食品銷售連鎖、餐飲服務連鎖、餐飲服務的經營管理(包括我市經營者跨外省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活動的食品經營者報告事項的報告管理工作。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報告事項的報告管理工作。
三、報告途徑
(一)線上辦理
相關食品經營者可通過“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http://spxk.scjg.tj.gov.cn)的“食品經營者報告”模塊,進行報告事項辦理。
(二)線下辦理
相關食品經營者可直接到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線下進行報告事項辦理,領取填報各類《報告表》并提交相關信息材料,報告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辦理流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報告人提交的報告材料進行核對,對提交材料內容不完整、不規范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修改的內容和要求。對提交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當場出具《食品經營者報告收到材料憑據》(附件1),并在“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中記錄報告情況,同時將相關食品經營者報告信息材料按時間順序存入食品經營許可或小餐飲許可檔案進行歸檔管理。
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延續時,需要一并辦理報告事項情形的,將相關報告事項一并填入相關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食品經營者不再單獨進行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一并采集食品經營者報告信息。
四、報告時間
(一)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舉辦食品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自開展前3至15個工作日內報告。
(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開辦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自開辦前15個工作日內報告。
(三)用餐人數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除外)食品經營活動自開展或變化之日起報告。
(四)相關食品經營活動自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情形
1.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
2.跨省從事食品銷售連鎖、餐飲服務連鎖管理和餐飲服務管理(含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活動的;
3.從事網絡經營的;
4.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
5.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
(五)相關食品經營活動自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情形
1.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2.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3.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4.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5.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6.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
7.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
以上相關食品經營者停止報告事項經營的,應當自相關食品經營活動停止之日起報告。
五、報告材料
(一)食品展銷會舉辦材料
1.食品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舉辦者基本信息,包括舉辦者名稱、主體資格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相關聯系人及方式等;
2.展銷會名稱、舉辦地點、經營期限、食品展位數量、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等情況;
3.《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展前報告表》(附件2)等。
(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材料
1.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市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2.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總監姓名、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
3.《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市場開業前報告表》(附件3)等。
(三)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及相關情況變化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證面信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相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聯系人及方式等;
2.保證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及食品原輔料的貯存和清洗制度、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查驗食品、半成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制度等;
3.每臺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展示方法、數量等;
4.《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情況報告表》(附件4)等。
(四)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材料
1.從事食品銷售連鎖、餐飲服務連鎖管理活動材料
(1)食品經營者基本信息,包括食品經營許可證證面信息、連鎖品牌名稱、相關食品安全總監、相關食品安全員、相關聯系人及方式等;
(2)食品連鎖企業管理類型,涉及準許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商號、字號等品牌授權類或實施連鎖銷售、餐飲服務授權并對被授權的食品經營者實施統一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等管理類等;
(3)連鎖企業總部與門店經營模式,包括直營、加盟、合營,統一管理、僅品牌授權、通過品牌實施統一管理等;
(4)保證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包括建立健全相應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定期清潔衛生間、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進貨查驗記錄、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貯存管理、廢棄物處置、不合格食品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食品經營過程控制、食品銷售記錄、中央廚房、配送中心、貯存場所、門店食品安全管理、采購使用食品相關產品制度等;
(5)在本市開設中央廚房、配送中心、貯存場所、門店情況,包括食品經營可證信息、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相關聯系人及方式等;
(6)《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報告表》(附件5)等。
2.從事餐飲服務管理活動活動材料
(1)食品經營者基本信息,包括食品經營許可證證面信息、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專職食品安全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聯系人及方式等;
(2)保證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包括建立健全相應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進貨查驗記錄、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貯存管理、廢棄物處置、不合格食品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食品經營過程控制、采購使用食品相關產品、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及退出機制、分公司、子公司和絕對控股其他企業管理制度、涉及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定期食品安全檢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報告、保障供餐應急管理制度等;
(3)被承包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許可證編號、經營場所地址、聯系人及電話等;
(4)《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報告表》(附件5)等。
以上持有我市食品經營許可證跨外省經營的食品經營者,不需要報告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五)用餐人數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材料(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除外)
1.用餐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用餐單位食堂地址、負責人、聯系人及方式等;
2.用餐單位提供實際用餐人數承諾書等;
3.保證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及內容,包括建立健全相應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定期清潔衛生間、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進貨查驗記錄、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貯存管理、廢棄物處置、不合格食品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以及退出、采購使用食品相關產品制度等;
4.提交現場布局圖、設備設施清單和保證現場食品加工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承諾書等;
5.《食品經營相關事項情況報告表》(附件6)等。
(六)其他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及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材料
主要涉及本《通告》報告范圍中第六項至第十項內容,提交共性材料包括《食品經營許可相關事項情況報告表》(附件6),報告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餐飲許可證信息,聯系人及方式等,并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1.從事網絡經營及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材料。開設實體門店、網絡經營類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及其分支機構或自建網站名稱等。
2.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及地址發生變化材料。外設倉庫具體地址、使用方式、貯存形式等。
3.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及供餐情況發生變化材料。供餐學校類別、向供餐單位供餐的主體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其他變化情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情形等。
4.食品經營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材料等。
5.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材料。自動設備類型、具體放置地點及數量變化情形等。
6.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材料。銷售預包裝食品及銷售特殊食品品種情況等。
7.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材料。
(1)涉及變化情形材料。相應食品經營變化情形等。
(2)涉及變更經營形式材料。變更經營的形式、承包經營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其他變化情況等。
六、其他事項
(一)涉及食品展銷會舉辦者責任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舉辦場所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涉及許可證面信息變更情形
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且經營項目為散裝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者,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在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后,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更新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涉及跨區域日常監督檢查情形
相關食品經營者開展相關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涉及轄區外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要求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食品經營者報告信息,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依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七、監督檢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在收到食品經營者涉及本《通告》報告范圍第二項中的“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第八項和第十項的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八、違法責任
相關食品經營者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未履行相關報告責任,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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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食品經營者報告收到材料憑據
2.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展前報告表
3.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市場開業前報告
表
4.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情況報告表
5.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報告表
6.食品經營相關事項情況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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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