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延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對轄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品牌連鎖餐飲單位、美食城等社會餐飲單位開展拉網式檢查,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重點對原材料進貨情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情況、操作間環境衛生狀況、食品加工操作過程、食品貯存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監督檢查,現將檢查問題通報如下:
1.北京媯川賽雄晨鵬餐廳(招牌:河間正宗驢肉火燒),當事人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52元,罰沒款共計5852元。
2.北京呂營軍餐廳(招牌:北京呂營軍餐廳),當事人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凍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3.北京永寧江華火勺店(招牌:江華火勺),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4.北京聚永城農家院餐廳(招牌:正新雞排豆腐宴羊棒骨),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5.北京偉玲小吃店(招牌:偉玲炸雞烤雞),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6.北京金典佳緣面包蛋糕店(招牌:金典蛋糕烘焙坊),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7.北京裕孚鴻餐飲店(招牌:曹氏鴨脖),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8.北京云鄉源餐飲店(招牌:香河肉餅),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9.北京金鑫億海麻辣燙小吃店(招牌:麻辣燙),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0.北京甜趣先森披薩店(招牌:甜趣先森披薩店),當事人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1.北京永寧冬梅小吃店(招牌:火勺王),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2.北京客思味小吃店(招牌:戧面饅頭),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3.北京聚寶珍閣工藝品商店(招牌:榮家熟食),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4.北京君翼陽光快餐店(招牌:君翼陽光快餐店),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5.北京維格農家院餐廳(招牌:茂哥鹵味牛肉面),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6.北京伊明洋商貿有限公司(招牌:大餅燒餅),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7.北京茶緣飲品店(招牌:蜜雪冰城),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