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31 來源: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管局,南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景德鎮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贛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江西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提高知識產權決策的科學化水平,省市場監管局制定了《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江西省知識產權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家對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工作的智庫支撐作用,提高全省知識產權決策的科學化水平,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家庫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完善專家庫管理辦法和相關工作規范和制度;
(二)組織公開征集專家;
(三)審核決定專家入庫、出庫;
(四)建立、管理專家庫信息檔案;
(五)根據工作需求,抽取推薦專家參與工作;
(六)記錄、管理入庫專家的主要活動和工作業績檔案;
(七)推動專家庫的信息化建設;
(八)其它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主要來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專業機構,具有較強專業理論知識和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經驗,并入選專家庫的個人。
專家庫專家分綜合類、專業技術類、法律類、經濟類四種類型,面向全國征集。
第四條?專家庫及專家的管理遵循“擇優入庫、結構合理、科學管理、規范使用”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專家的入庫和出庫
第五條?專家入庫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恪守職業道德,無學術不端、失信或違紀違法紀錄;
(二)熱心知識產權事業,能夠按要求參加專家評審活動,履行專家職責和任務;
(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熟悉國內外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理論水平或者豐富實踐經驗;
(四)推薦時,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周歲,身體健康,愿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專家工作;
(五)承擔相關保密義務,自覺遵守評審紀律,服從管理,接受監督。
第六條?入庫專家除需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專業條件:
(一)綜合管理類專家
從事知識產權教學、管理或服務等相關工作,掌握知識產權分析、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詢、培訓等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的技能,了解知識產權領域發展方向,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具有10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專利審查員、資產評估師等職業資格或副高級(含)以上職稱。
(二)法律實務類專家
從事知識產權訴訟、審理、行政管理或執法工作,精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則,具有律師或教育機構法學副教授(含)以上等職稱或執業資格。
(三)專業技術類專家
具有某一專業領域的學術研究或技術研發工作經驗,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本技術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及市場發展動態,學術造詣高,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
(四)經濟管理類專家
熟悉國家產業、財經政策,熟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證券化、保險相關政策,熟悉財務管理規定,從事產業經濟學或與財務管理有關的教育、科研等工作并具備較高的專業造詣,在本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會計、審計、經濟專業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取得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格或水平證書,從事財務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
第七條?專家優先入庫條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領軍人才及高層次人才,或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家庫的專家和入選全國法院技術調查人才庫的技術調查官,個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省知識產權局職能部門核準后,可直接入庫。
第八條?專家入庫程序:
(一)公開征集。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在政務網站公開征集專家。
(二)入庫申請。申請人向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資格核實。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核實申請專家入庫的相關資料,提出擬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必要時,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可審核申請人證明材料原件。
(四)網上公示。擬入庫專家候選人名單在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入庫專家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實名提出;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專家本人決定及理由。
(五)公告入庫。公示無異議的專家在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網站予以公告入庫。同時,為入庫專家頒發聘書。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出庫: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二)在參加活動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三)專家接受邀請后無故缺席2次的;
(四)累計3次無故拒絕參加專家活動的;
(五)應主動申請回避而不申請回避的;
(六)泄漏評審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因超齡、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專家活動的;
(八)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九)個人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后未及時報送變化情況2次以上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十條?專家出庫程序:
(一)專家主動出庫。專家可向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書面申請主動退出專家庫,出庫后不再作為專家庫專家。主動出庫的專家5年內不得申請入庫。
(二)取消專家資格。對于專家有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況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核實相關情況后,取消專家資格作出庫處理,并書面告知專家本人。被取消專家資格的專家5年內不得申請入庫。
(三)專家出庫公示。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網站對出庫專家予以公告,并同步更新專家庫信息。
第十一條?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專家庫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專家征集工作,視情增補并公布專家名單。
第十二條?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聘期屆滿,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對入庫專家資格進行復審,復審通過且愿意續聘的,重新聘任并頒發聘書;復審未獲通過或不愿意續聘的,予以解聘。
第三章?專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三條?專家庫的使用分隨機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
隨機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抽取專家條件、數量等,從專家庫管理系統中隨機抽取專家。適用于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的評審、評估、驗收、論證、評獎等活動。
擇優選取是指由使用部門根據特定任務,從專家庫中按照一定的專家條件、數量選定專家。適用于知識產權咨詢、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
特殊情況下,按程序報批后可邀請非在庫專家作為特邀專家參與專家活動。
第十四條?專家庫供全省知識產權相關部門共享共用。相關部門開展知識產權項目評審、驗收、咨詢研討、評估論證、侵權判定、執法辦案、技能培訓等有關活動,需要專家參與的,可從專家庫中選用專家。相關部門使用專家庫,按照專家抽取及使用的管理規定和專家自愿參與的原則,依申請使用。
第十五條?專家抽取程序
(一)設定條件。按照工作任務要求,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設定專家條件、數量、回避要求、選用方式等。
(二)抽取專家。按3∶1的比例隨機抽取專家,形成候選專家名單。
(三)確定專家。現場按照抽取順序與候選專家聯系,確定其是否可以參加專家工作。
若因部分專家無法參加工作導致專家數量未達到相關任務要求的,可重新設定條件后由系統自動隨機抽取符合條件要求的專家進行增補,直到符合工作需要。
(四)保密要求:活動開展時間與抽取專家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超過48小時。專家抽取情況嚴格控制在評審業務必要人員范圍內,相關人員不得擅自泄漏抽取結果,使用部門主要負責人為保密第一責任人,相關人員為保密直接責任人。
第四章?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議事事項和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規定的知曉權;
(二)對咨詢方法、評價指標、研究模式等的建議推薦權;
(三)獨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評審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的權利;
(四)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
(五)主動要求出庫的權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參與評審活動,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托他人代評,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禁泄露項目評審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評審項目的知識產權;
(三)自覺遵守專家庫管理制度,按時參加承擔的評審、咨詢等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及時提前告知活動組織方;
(四)與評審對象和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五)從事評審工作時,不得接受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本人或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六)配合專家庫管理,按要求配合完成個人檔案的建立和動態更新維護工作,包括專家基本信息、專家履職評議、評審記錄、懲戒記錄等內容。
專家工作單位、職位職稱、專業資格、學位學歷等個人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于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向省知識產權局報送變化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在參評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成員的;
(二)3年內曾在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三)3年內與參評項目負責人或任務(課題)負責人共同發表過科技論文、共同承擔過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
(四)與參評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六)與參評項目承擔單位有業務往來等經濟關系的;
(七)與參評項目承擔單位及任務(課題)牽頭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評審情形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專家工作質量、履行責任義務情況進行監督,可以采取查閱評審紀錄、回訪或收集單位反饋等方式進行。監督情況將作為專家復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保障專家庫及專家的信息及檔案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專家庫及專家相關信息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按照公務員行為規范有關規定處理;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專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