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1-22 來源: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粵科規范字〔2025〕3號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省內各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組織實施與管理,現將《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1月21日
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
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以下簡稱“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管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粵府〔2023〕34號)、《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規定》(粵府令第271號)、《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粵財規〔2023〕3號)以及廣東省基礎研究十年“卓粵”計劃等文件要求,結合基礎研究客觀規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基礎研究重大項目是圍繞“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鏈的源頭節點,聚焦國家戰略和廣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學問題,組織集聚本領域優勢科研團隊開展前瞻性、引領性和獨創性的基礎理論研究和前沿科學探索。
第三條?基礎研究重大項目以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產業技術源頭供給為目標,強化基礎研究領域前瞻性、引領性布局,鼓勵開展高風險、高價值基礎研究。旨在提升廣東省基礎研究原始創新能力,凝聚和培養有國際影響力的基礎學科人才,實現原創成果重大突破。
第四條?本細則所指的項目資金是由省級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用于支持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的財政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科技廳負責制訂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申報資金預算、編制及發布指南、編制項目遴選工作方案、審定并報批立項建議、監督項目全過程管理等流程,按職責分工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基礎研究重大項目過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受省科技廳委托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開展基礎研究重大項目評審前的形式審查以及項目立項后的啟動、實施、驗收等全流程管理服務。具體工作包括:組織簽訂任務書;協調項目啟動;開展項目績效跟蹤;組織項目分期撥款評估;研究處理并及時向省科技廳反映具體管理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組織項目驗收或終止等,并主動接受省科技廳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項目評審專業機構負責具體制定評審全流程工作方案,開展評審。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具體職責包括: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資產、采購招標、績效評價、成果轉化及與此相關的人事、誠信、倫理、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調整的事項;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監管,實行專賬核算,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加強對項目參與單位的指導和監督,配合做好監督、評估、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科研活動和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相關性負責,具體職責包括: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團隊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因需合規調整預算;落實科研日志制度,據實記錄項目研究方向和路線調整、預算調整、人員變動、資金使用、設備和耗材使用等情況;項目實施中如遇重大事項或風險,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報告等。
第十條?項目主管單位是省直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具有協同管理或者項目推薦權的單位,負責配合做好項目檢查督促和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十一條?如遇政策調整導致項目組織實施的職責分工發生變化的,依從新的政策執行。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基礎研究重大項目堅持“四個面向”的戰略方向,遵循“應用牽引”和“自由探索”的多元導向,圍繞廣東省基礎研究十年“卓粵”計劃重點領域、廣東省戰略性產業和未來產業集群以及其他制約社會發展的重大科學問題開展研究。
基礎研究重大項目按照資助對象和資助額度不同,分為“領航”和“基石”兩類項目。項目類別、數量和支持領域以當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內容為準,省科技廳根據年度預算合理安排。
第十三條?“領航”項目主要支持領軍科學家集中和整合優勢科研資源,聚焦國家戰略和廣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學問題,有組織地開展原創研究,力爭產出一批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重大原創成果。每項資助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四條?“基石”項目主要支持從事基礎研究的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在已有較好基礎的前沿方向進一步開展系統性研究,取得一批原創性成果,推動若干重要領域取得突破。每項資助資金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十五條?基礎研究重大項目通過自下而上廣泛征集、自上而下主動謀劃,采用競爭擇優、定向擇優、定向委托等項目遴選方式組織實施。指南對外發布可采用公開發布或定向發布的方式,明確申報條件、支持范圍、支持對象等內容。鼓勵基礎研究重大項目開展非共識項目專家實名推薦制、基礎研究選題多樣化等新模式試點。
(一)競爭擇優是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的主要遴選方式,支持開展面向我省戰略性產業集群關鍵核心技術前端科學問題以及前沿科學問題的基礎研究項目,項目注重需求牽引和問題導向,指南一般采用公開發布方式。
(二)定向擇優和定向委托類項目主要支持具有創新性、顛覆性的理念,不同于現有知識體系和共識的非共識項目;優勢單位較為集中、研發任務組織強度較高等重大任務;以及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重大基礎研究設施的基礎研究項目。項目指南一般采用定向發布方式。定向項目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在工作方案或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基礎研究重大項目面向科研基礎扎實、科研條件完備、運行管理規范、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內創新主體開放牽頭申報,其他地區科研人員和機構可作為參與單位共同申報。鼓勵牽頭單位聯合港澳高水平團隊共同申報。鼓勵已處于行業技術前沿的科技領軍企業為解決發展的技術瓶頸提出需求、投入配套資金,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報。
第十七條?競爭擇優項目實行預申報制,預申報環節主要報送項目選題等材料,通過預申報評審的項目提交正式申報材料。定向擇優和定向委托項目直接提交正式申報材料。牽頭申報單位應當對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基礎研究重大項目實行預算制,項目申報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預算。項目申報單位組織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審核意見隨正式申報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九條?省科技廳組織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項目評審專業機構開展立項評審。預算評審和立項評審合并開展,由領域專家和財務專家共同審核。
(一)競爭擇優項目分為預申報評審和正式申報評審兩個環節。預申報一般采用網絡評審,正式申報一般采用答辯評審。
(二)定向擇優項目一般采用答辯評審的方式。
(三)定向委托項目一般采用論證的方式。
第二十條?在評審基礎上,省科技廳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相關項目的現場核查,提出擬立項項目和資金安排建議,并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省科技廳根據立項評審專家意見,綜合考慮項目承擔單位和領域布局的均衡性,擇優遴選擬立項項目,集體決策立項和資金安排。
第二十二條?擬立項項目經省科技廳審批后,除有保密要求和涉及敏感信息外,按程序進行公示。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根據立項評審意見完善項目任務書和實施方案(可行性報告),任務書核心考核指標不得低于申報書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按程序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四條?項目立項后,省科技廳按程序報送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項目計劃,后續按程序辦理專項資金下達和撥付手續。
任務書簽訂后,項目資金采用分期撥款的方式下達至項目單位,具體撥付批次由省科技廳根據年度預算和項目管理需要確定。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啟動,邀請領域專家研討并完善實施方案(可行性報告),進一步細化任務分工和實施計劃。
第二十六條?項目啟動實施后,項目負責人按程序通過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填報年度執行情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作為項目執行期內各類檢查、評估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按要求對項目開展分期撥款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后續撥款建議。省科技廳審議通過后,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評估結果不通過的項目暫緩撥付后續資金,視情況進行延期評估或項目終止。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向項目承擔單位反饋分期撥款評估結果,提出整改要求,加強后期跟蹤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應在項目執行期內提出變更申請。
(一)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有關事項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原執行期終止日前六個月通過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出申請并說明變更事項及原因。
(二)基礎研究重大項目變更審批采取分級管理,具體如下:
1.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自籌經費調減、項目預算總額增加或減少、主要研究目標及考核指標變更等重大事項需經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審核并由省科技廳集體決策審議。
2.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財政資金合理調減需經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審核。
3.項目經費使用變更(包括項目總預算不變情況下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合作單位間預算變更)、技術路線、研究方案和項目組成員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
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規定提出驗收申請。
(一)基礎研究重大項目執行期一般為5年。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執行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出驗收申請,如在任務書執行期內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及經費投入等內容,或因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以及研究方向不再具備創新性和實際意義、經實踐證明關鍵技術底層理論難以突破等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開展項目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提前提出驗收申請,對于已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驗收結論只能為“結題”或“終止”。如項目存在嚴重違反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或嚴重影響任務書履約的行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啟動強制終止。
(三)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應在執行期結束前提出延期申請,項目延期不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通過會議驗收的方式組織。驗收以任務書為主要依據,聚焦核心研究任務的完成情況,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發現和培養人才,以及代表性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條?基礎研究重大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經過科學研究取得的論文、專著、軟件、標準、重要報告、專利、數據庫、標本庫及科研儀器設備等有價值的科學技術產出,在公開發表時,應當注明獲得“廣東省基礎研究重大項目”或“Guangdong Major Project of Basic Research”資助并標注項目編號,第一標注的項目成果作為項目驗收與評估的確認依據。論文、專著、重要報告等標注的成果應與項目相關,完成人應包括項目組成員,完成單位應包括項目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驗收結論為“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提交驗收書前應在陽光政務平臺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申報。
第三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落實國家與省級科技報告與成果登記制度,推廣項目產生的重大創新產品,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并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
第三十三條?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終止”三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經費使用合理合規,結論為“通過”。如僅完成任務書部分核心考核指標,但該成果取得重大突破,經專家認定后結論可為“通過”。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完成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但已按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經費使用合理合規,且不存在科研失信、違法違規行為的,結論為“結題”。
(三)除(一)、(二)以外的情形,結論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驗收結論作為項目結余資金管理的關鍵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一)驗收結論為“通過”,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均無科研失信記錄的,結余財政經費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結余財政經費超過項目財政經費總額30%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并將有關情況向省科技廳報備。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收繳結余財政經費,后續經費不予撥付。
(三)驗收結論為“終止”的項目,收繳結余和違規使用的財政經費,后續經費不予撥付。相關單位或人員涉及科研誠信問題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誠信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立以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盡職免責機制。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確因項目技術探索性強而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相關責任主體可予以免責。
第三十六條?省科技廳加強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隨機抽查常態化機制,推動科技監督與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的貫通協調,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
第三十七條?日常監督工作遵循基礎研究科研規律,減少對正常科研活動的影響,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積極配合做好監督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建立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的日常監督機制,加強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參與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獲得項目資金的單位應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做好日常監督,將項目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省科技廳。
第三十八條?省科技廳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納入科研信用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第三方機構、評審專家、咨詢專家等各類主體在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追責和懲戒,情節嚴重的,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2025年2月17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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