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1-26 來源: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粵科規范字〔2025〕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粵府函〔2015〕347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深入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粵科規范字〔2023〕2號)等文件要求,促進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現將《廣東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落實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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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
廣東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廣東省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大儀”)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發揮獎懲機制的激勵引導作用,提高大儀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粵府函〔2015〕347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深入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粵科規范字〔2023〕2號)等文件,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大儀,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省級財政資金或省屬國有資本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儀不納入績效評價范圍: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涉及國家秘密;
(三)主要用于軍工用途;
(四)安裝驗收后投入使用不滿一個自然年度;
(五)超過資產報廢年限但仍在使用。
第三條??大儀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目的是引導管理單位規范管理、調動相關人員共享服務積極性,提升大儀利用率,進而提高財政資金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章 績效評價對象與評價內容
第四條??績效評價對象。績效評價對象為在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具體名單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各主管部門共同確認。
第五條??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單位組織管理情況、運行使用情況和開放服務情況三部分。
(一)單位組織管理情況(30分)
1.管理制度建設。包括大儀新購查重、運行維護、開放共享、共享激勵措施等制度及執行情況。
2.集中集約管理。納入單位統一管理并面向內、外部開放使用的實驗場所及設施,如單位級公共實驗室、校級測試中心等的大儀原值占應共享的大儀總原值的比例。
3.資源規范管理。建設大儀管理體系合理分配機時資源,能夠實現機時預約、上機管理,并完整、準確記錄相關信息;納入管理體系的大儀原值占應共享的大儀總原值的比例。
4.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包括建立專業化的技術服務團隊情況,對實驗技術人員開放服務成效的考核和激勵情況,實驗技術人員職位職稱晉升和職業發展體系建設情況,組織實驗技術人員開展技術和安全培訓、儀器功能開發情況等。
(二)運行使用情況(35分)
1.大儀運行機時。大儀年平均有效工作機時。
2.運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撐本單位國家、省級重大科研任務情況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等。
3.空閑大儀運行情況。年平均有效機時數不足國家年平均有效工作機時(通用儀器1400小時,專用儀器800小時)85%的大儀運行使用情況。
(三)開放服務情況(35分)
1.大儀開放情況。納入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開放的大儀原值占可用于共享的大儀總原值的比例,以及儀器填報信息的完整性;明確收費標準且可接受預約的大儀原值占可用于共享的大儀總原值的比例。
2.對外共享服務。包括服務內容、合同數量、合同金額、用戶數量等。
3.對外服務成效及用戶評價。包括服務外單位,特別是服務我省企業研發任務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用戶評價情況等。
第三章 績效評價程序與評價結果
第六條??省科技廳定期對管理單位進行績效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具體工作委托廣東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以下簡稱平臺中心)承擔。
第七條??績效評價工作流程如下: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發布績效評價通知,明確具體內容和要求,公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二)提交材料。管理單位按照績效評價通知要求開展自評,并依托廣東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www.gdkjzy.net)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集中審核。平臺中心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提交的績效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并結合廣東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客觀數據,對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打分。
(四)現場核查。在集中審核的基礎上,對不少于10%的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核查管理單位的大儀運行使用、開放共享、維修維護、耗材使用等相關原始記錄。
第八條??對管理單位按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三類分別進行排名。結合集中評審和現場核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分,每個類別中60分及以上的從高到低按25%、30%、45%比例評定為優秀、良好、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評定為較差等次。
第九條??評價結果在省科技廳公眾網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向各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通報,并通過省科技廳公眾網和廣東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獎勵對象與獎懲措施
第十條??對評價等級為優秀等次的管理單位給予獎勵。根據優秀等次管理單位參加評價的儀器總原值從高到低排序,前30%的獎勵標準為50萬元/家,30%-60%的獎勵標準為35萬元/家,其他為20萬元/家。
第十一條??獎勵經費屬后補助資金,由管理單位統籌用于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相關工作,具體使用按《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辦法(2023年修訂)》(粵財規〔2023〕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結果為較差等次的單位限期一年整改,暫停績效評價一年,整改完成后方可參加下一年度績效評價。整改期內不得使用省科技創新戰略專項資金新購大儀。
第十三條??對于在評價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管理單位,當年評定為較差等次,并按程序納入科研誠信失信記錄。
第十四條??利用省級財政資金或省屬國有資本購置大儀后,不履行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使用義務的管理單位,由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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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