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功能性墻板,包括至少兩塊板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立柱、雙面
槽柱、卡條、靠板;所述立柱上設有至少兩個銷釘,所述立柱固定于墻壁或者
地面;所述雙面槽柱的兩面分別開設有槽Ⅰ和槽Ⅱ,所述槽Ⅰ的槽間距與所述
銷釘的間距相匹配,所述雙面槽柱通過槽Ⅰ掛在銷釘上;所述靠板一面橫向開
設槽Ⅲ,所述靠板開槽面與所述板材背面固定連接,相鄰板材之間在所述槽Ⅲ
位置留有間隙,相鄰板材與槽Ⅲ的結合處的縱截面與所述槽Ⅱ的縱截面以及所
述卡條的橫截面均相匹配;所述槽Ⅱ和槽Ⅲ的槽間距均與所述板材的寬度相匹
配;所述卡條穿過所述槽Ⅱ和槽Ⅲ以及相鄰板材之間的間隙,將所述板材、靠
板、雙面槽柱連接為一體。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功能性墻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條為中空,設
有一T型槽。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任一功能性墻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單面
槽柱,所述單面槽柱的一面設有槽Ⅳ,所述槽Ⅳ的縱截面與所述卡條的的橫截
面相匹配,所述槽Ⅳ的槽間距與所述槽Ⅱ和槽Ⅲ的槽間距均相同,所述單面槽
柱的開槽面緊貼所述板材的背面,所述卡條從所述槽Ⅳ中穿過,將所述板材、
靠板、雙面槽柱、單面槽柱連接為一體。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任一功能性墻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兩塊
側封板,所述側封板安裝在整面墻板的左右兩側。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任一功能性墻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柱的
形狀為“|”形、
![]()
形或“⊥”形。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功能性墻板的用途,其特征在于:功能性墻板用
于商場、展廳的墻面裝修或設置中島展示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