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發光裝置,包括:圍繞軸線設置的具有截頭圓錐形狀的重定向器,所述重定向器具有所述截頭圓錐形狀的第一端和所述截頭圓錐形狀的第二端,其中所述第一端比所述第二端窄,所述重定向器在所述第一端和所述第二端之間限定腔體;電源接收區域,所述電源接收區域完全限定在由所述重定向器限定的所述腔體內;以及光源,所述光源圍繞所述軸線靠近所述重定向器的所述第一端設置在所述重定向器周圍,其中所述光源由所述電源接收區域內接收的電源供電并且被配置為朝向所述重定向器的所述第二端投射基本平行于所述軸線的光。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所述截頭圓錐形狀的外表面包括具有多個成角度的臺階的微結構。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所述多個成角度的臺階圍繞所述軸線同心地布置并且沿著所述軸線的長度偏移以形成所述截頭圓錐形狀。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所述電源被完全地接收在所述重定向器的所述第一端和所述第二端之間限定的所述電源接收區域內。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所述光源包括布置在電路板上的多個發光二極管,其中所述電路板位于與所述重定向器的所述軸線正交的平面中、所述重定向器的所述第一端處。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所述多個發光二極管被配置為具有主發射軸線,從所述二極管發射的相對較高比例的光被定向為沿著所述主發射軸線,其中所述主發射軸線平行于所述重定向器的所述軸線。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還包括位于所述重定向器的所述第二端處的基座和位于所述重定向器的所述第一端處的頂部,其中所述頂部包括在其中限定的腔體,所述腔體容納發光二極管驅動電路板和被配置為接通和斷開所述光源的電源開關。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所述頂部還包括第一連接端口和第二連接端口,其中所述第一連接端口和所述第二連接端口中的一者是用于對所述裝置的所述電源進行充電的充電端口,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連接端口和所述第二連接端口中的另一者被配置為向連接到所述另一個連接端口的設備供電。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所述第一連接端口是微型通用串行總線端口,并且所述第二連接端口是標準通用串行總線端口。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發光裝置,還包括被配置為連接到所述第一連接端口和所述第二連接端口二者的電纜,其中:所述電纜響應于同時連接到所述第一連接端口和所述第二連接端口二者而用作把手;所述電纜響應于被插入所述第一連接端口和被供電的標準USB端口而用作電力輸入充電電纜;并且所述電纜響應于被插入所述第二連接端口和微型USB端口而用作電力輸出充電電纜。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發光裝置,還包括布置在所述基座和所述頂部之間并且圍繞所述軸線而包圍所述重定向器的透鏡。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所述重定向器包括:沿所述重定向器的截頭圓錐形主體布置的多個同心臺階,其中所述同心臺階均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包括圍繞并平行于所述軸線延伸的大致圓柱形表面,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部分包括在相鄰臺階的第一部分之間的界面,其中所述第二部分包括在相鄰臺階的第一部分之間的凸起的倒圓表面,所述倒圓表面圍繞與所述截頭圓錐形主體的軸線垂直的軸線彎曲。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發光裝置,其中每個臺階的第二部分被配置為沿著與所述主體的所述軸線平行的照明軸線反射所接收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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