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口腔護理器具,包括:手柄;具有第一面的頭部;和軟組織清潔器,其設置在所述頭部的所述第一面上,用于清潔使用者的口腔中的軟組織,所述軟組織清潔器包括:由多個從所述第一面向外突出的突出部形成的環,用于從所述軟組織上去除細菌和其它碎屑;和在所述第一面上的中心部分,所述中心部分與所述環接界并且與所述第一面上的表面接界,所述環從所述第一面上比所述中心部分的所述表面進一步延伸突出。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環包括脊體和凸塊。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脊體包括橫向定向成大體上從所述中心部分的中心輻射出的第一脊體。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脊體包括橫向定向成大體地與所述環對準的第二脊體。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脊體各包括成角度地傾斜離開所述第一面的頂邊緣,以便隨著所述第一面壓入所述軟組織中而提供與所述軟組織的增加的接合。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環是基本上橢圓形的。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軟組織清潔器還包括在大體與所述環突出的方向相同的方向上從所述第一面突出的細長脊體,所述細長脊體設置在所述環和所述中心部分之間。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細長脊體圍繞所述中心部分形成了基本上連續的邊界。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細長脊體圍繞著與所述手柄相對并靠近所述口腔護理器具尖端部分的所述中心部分的遠端部分,而形成了邊界。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從所述頭部的第二面延伸出的用于清潔使用者牙齒的牙齒清潔元件。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牙齒清潔元件在基本上與所述環從所述第一面向外突出的方向相反的方向上延伸,以允許連同與所述牙齒相對的軟組織經由所述軟組織清潔器的接合一起,而進行使用者的牙齒經由所述牙齒清潔元件的同時接合。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驅動機構,其用于移動所述牙齒清潔元件和所述環的突出部的至少其中之一。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機構包括機械振動裝置。14.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機構同時地移動所述牙齒清潔元件和所述環的突出部分。1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部分包括在所述第一面上設在所述頭部中的凹部。1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軟組織清潔器還包括從所述第一面突出的用于從所述軟組織上去除細菌和其它碎屑的第一細長脊體,所述手柄包括基體,所述基體帶有握持部分和在所述握持部分中的從所述基體突出的第二細長脊體,所述第二細長脊體形成為所述第一細長脊體的延伸部。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部分基本上與所述細長脊體接界,并且具有至少部分地由所述細長脊體的高度形成的深度。18.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細長脊體包括基本上連續的頂邊緣。19.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細長脊體包括頂邊緣,其具有形成于其中的凹口。20.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細長脊體由相同的材料形成。21.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細長脊體由熱塑性彈性體形成。22.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在基本上與所述第一細長脊體相同的方向上從所述第一面延伸。23.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包括凸塊和脊體。2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還包括相反的第二面,和所述環包括凸塊和脊體,所述口腔護理器具還包括:從所述第一面向外突出的細長脊體,其用于從所述軟組織上去除細菌和其它碎屑,所述細長脊體設置在所述環中,所述細長脊體基本上與所述中心部分接界;和牙齒清潔元件,其在基本上與所述細長脊體和所述環相反的方向上從所述第二面上延伸出。2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具有大體與所述手柄對準并跨過所述面的中心部分的中心軸線,并且所述環包括大體圍繞所述中心軸線對稱地設置的軟組織清潔器元件。26.根據權利要求25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環大體上形成了橢圓形。27.根據權利要求25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軟組織清潔元件包括從所述第一面突出的凸塊和脊體。28.根據權利要求25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從所述頭部的第二面延伸出的牙齒清潔元件,其用于清潔使用者的牙齒。29.根據權利要求28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牙齒清潔元件沿著與其中所述軟組織清潔器元件從所述第一面向外定向的方向相反的方向而延伸,以便允許隨同與所述牙齒相對的軟組織經由所述軟組織清潔器的接合一起,而進行使用者的牙齒經由所述牙齒清潔元件的同時接合。3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具有握持元件,并且所述軟組織清潔器具有清潔元件,其類似于所述手柄的所述握持元件。31.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握持元件包括其上具有第一突出部的拇指握持部,并且所述清潔元件包括類似于所述第一突出部的第二突出部。32.根據權利要求3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突出部各包括凸塊。3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環包括:設在所述第一面上的第一組軟組織清潔器元件;和設在所述第一面上的第二組軟組織清潔器元件,所述第二組與所述第一組間隔開;并且所述軟組織清潔器還包括:在所述第一面上的所述第一組和所述第二組之間的空穴,所述空穴缺乏軟組織清潔器元件。34.根據權利要求33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所述第二組的所述軟組織清潔元件大體上按順序進行設置。35.根據權利要求34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所述第二組組合起來,而大體上形成所述環。36.根據權利要求35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環是基本上橢圓形的。37.根據權利要求33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軟組織清潔器元件包括凸塊。38.根據權利要求33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軟組織清潔器元件包括脊體。39.根據權利要求33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軟組織清潔器還包括在大體與所述軟組織清潔器元件相同的方向上從所述第一面突出的細長脊體。40.根據權利要求39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細長脊體圍繞所述空穴形成了基本上連續的邊界。41.根據權利要求33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牙齒清潔元件,其從所述頭部的第二面延伸出,用于清潔使用者牙齒。42.根據權利要求41所述的口腔護理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牙齒清潔元件沿著與其中所述軟組織清潔器元件從所述第一面向外定向的方向相反的方向而延伸,以便隨同與所述牙齒相對的軟組織經由所述軟組織清潔器的接合一起,而允許進行使用者的牙齒經由所述牙齒清潔元件的同時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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