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體外測定包括VAV3基因的至少一個生物標記物的表達水平
的試劑在制備用于預測KRAS野生型的、表達EGFR和該至少一個生物標
記物的腫瘤的患者響應抗EGFR抗體西妥昔單抗(c225)治療的可能性的診
斷工具中的用途,其中所述診斷工具用于在得自所述患者的組織樣品中、
通過PCR或RNA或DNA陣列或相當的診斷工具,測定該VAV3基因或
其基因表達產物的表達水平,其中與參考值比較,該VAV3的基因或基因
產物的高表達指示所述患者可能響應所述治療。
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測定至少一個生物標記物還包括,通
過相同的方式,在獲自所述患者的腫瘤組織樣品中,體外測定TGFa基因
或基因表達產物的表達水平,其中與參考值比較,所述基因或基因產物的
高表達指示所述患者可能不響應所述治療。
3.權利要求1或2的用途,其中參考值
(i)通過得自參考患者或參考患者組的一種或多種特定功能或臨床特
性、和/或特定表達譜進行定義,其中所述參考患者或患者組不表達或幾乎
不表達所述基因或基因產物;或
(ii)是由待測定的特定臨床應答參數或由特定處理前或處理條件定義
的表達閾值。
4.權利要求3的用途,其中臨床應答參數是無進展生存時間(PFS)、
總體生存時間(OS)、部分應答(PR)、穩定疾病(SD)、進展性疾病
(PD)或其組合。
5.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在用所述抗EGFR抗體治療前自所述患者
獲得組織樣品,或在用所述抗EGFR抗體治療時從所述患者獲得組織樣品。
6.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患者樣品源自腫瘤組織。
7.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患者樣品源自血漿。
8.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用所述抗EGFR抗體的治療是在所述患者
已發展了化療難治性腫瘤后與化學治療劑的聯合治療。
9.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患有KRAS野生型EGFR表達腫瘤的所
述患者還在腫瘤組織中具有EGFR突變。
10.權利要求9的用途,其中所述EGFR突變是R521K多態性。
11.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患者患有的腫瘤是結腸直腸癌(CRC)
或轉移性結腸直腸癌(mC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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