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井下鉆孔設備,其包括:
軸承殼體,限定縱軸線、上部和下部,所述軸承殼體的所述上部配置成連接至鉆柱;
至少一個環形軸承套件,設置在所述軸承殼體內;以及
鉆頭的中央芯部,聯接至所述軸承殼體,并且基本上設置在所述軸承殼體的下端處,所
述中央芯部能夠相對于所述縱軸線旋轉,所述中央芯部具有葉片,所述葉片聯接至所述中
央芯部,所述葉片在其之上支承多個切割裝置,所述切割裝置配置成接合地下巖層;
柄部,從所述中央芯部突出,所述柄部與中央芯部一體形成或單體形成或不能分離地
聯接至所述中央芯部;以及
心軸部,接合所述柄部,并限定與所述柄部的不能分離的連接,所述不能分離的連接不
包括可重復的聯接,所述井下鉆孔設備的總長度比包括可重復的聯接的井下鉆孔設備短;
所述心軸部縱向延伸至所述軸承殼體中并且延伸通過所述至少一個環形軸承套件。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其中,所述不能分離的連接為在所述柄部的結合
面與所述心軸部的結合面之間建立的焊接連接。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其中,所述結合面的尺寸不相等,其中,所述焊接
連接限定環形角焊接部。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其中,所述不能分離的連接選自于由銅焊連接、
釬焊連接、基質材料的模制連接以及整體形成的心軸、柄部以所述中央芯部組成的組。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還包括馬達,所述馬達包括轉子,其中,所述轉子
適于由鉆孔流體驅動,其中,所述轉子能夠操作地聯接至所述鉆頭以為所述鉆頭提供旋轉
運動。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還包括導向機構,所述導向機構能夠操作以提供
相對于所述軸承殼體的所述下端的側向力,從而能夠調整所述鉆頭的大致前進方向。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還包括隨鉆測量/隨鉆記錄套件,其設置在所述
軸承殼體和所述鉆頭中的至少一個上,所述隨鉆測量/隨鉆記錄套件與適于進行與鉆孔操
作相關的測量的至少一個傳感器通信。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其中,所述隨鉆測量/隨鉆記錄套件包括傳動裝
置,所述傳動裝置適于把與由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進行的測量相關的信息傳遞至位于鉆孔
的表面處的接收器。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傳感器包括磁力計,其中,所
述心軸部和所述柄部由非磁性材料構成。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其中,所述至少一個環形軸承套件包括彼此縱
向間隔開的上徑向軸承和下徑向軸承以及縱向設置在所述上徑向軸承與所述下徑向軸承
之間的止推軸承套件。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其中,所述止推軸承套件包括能夠通過至少一
個滾道內運動的至少一個滾珠軸承。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井下鉆孔設備,其中,所述多個切割裝置設置在多個牙輪上。
13.一種旋轉導向系統,其包括:
殼體,包括上端和下端,所述殼體的所述上端適于連接至鉆柱;
導向機構,能夠操作以提供相對于所述殼體的所述下端的側向力;以及
鉆頭,至少部分地設置在所述殼體內,所述鉆頭包括:
中央芯部,具有葉片,所述葉片聯接至所述中央芯部,所述葉片在其之上支承多個切割
裝置,所述切割裝置配置成接合地下巖層;以及
心軸部,通過不能分離的連接與所述中央芯部接合,所述不能分離的連接不包括可重
復的聯接,所述鉆頭的總長度比包括可重復的聯接的鉆頭短,所述心軸部縱向延伸至所述
殼體中。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旋轉導向系統,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殼體內的至少一個環狀軸
承套件,所述環狀軸承套件包括在軸承界面彼此接合的軸承定子和軸承轉子,其中,所述軸
承定子由所述殼體支承,以保持相對于所述殼體的相對固定,其中,所述軸承轉子接合所述
鉆頭的所述心軸部,以與所述鉆頭一起相對于所述殼體旋轉。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旋轉導向系統,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殼體上的隨鉆測量/隨鉆記
錄套件,所述隨鉆測量/隨鉆記錄套件與適于進行與鉆孔操作相關的測量的至少一個傳感
器通信。
16.一種在鉆孔設備中使用的鉆頭,所述鉆頭包括:
中央芯部,具有葉片,所述葉片聯接至所述中央芯部,所述葉片在其之上支承多個切割
裝置,所述切割裝置配置成接合地下巖層;以及
心軸部,通過不能分離的連接與所述中央芯部接合,所述不能分離的連接不包括可重
復的聯接,所述鉆頭的總長度比包括可重復的聯接的鉆頭短,所述心軸部適于延伸至所述
鉆孔設備系統的殼體中并在其中旋轉,所述心軸部在其上包括用于接合至少一個環形軸承
的至少一個接合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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