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預防或治療骨質疏松癥的復合制劑,其包含:
(i)包含膽鈣化甾醇以及2-羥丙基-β-環糊精的固體分散體,其中
膽鈣化甾醇與2-羥丙基-β-環糊精的重量比為1∶100至1∶1600;以及
(ii)雙膦酸鹽;
其中膽鈣化甾醇與雙膦酸鹽的重量比為1∶200至1∶20000。
2.權利要求1的復合制劑,其還包含藥物學可接受的添加劑。
3.權利要求2的復合制劑,其中所述藥物學可接受的添加劑包括選
自以下組中的穩定劑:丁基化羥基甲苯、丁基化羥基苯甲醚、異抗壞血
酸、抗壞血酸、生育酚以及它們的混合物。
4.權利要求1的復合制劑,其中所述雙膦酸鹽具有以下式(III):
其中R
1是氯、甲基、2-氨基乙基、3-氨基丙基、4-氨基丁基、4-氯苯基
硫基、2-(N-甲基-N-正戊基)氨基乙基、3-吡啶基甲基、環庚基氨基、(1-
咪唑基)甲基或1-吡咯烷基乙基;R
2是氫、氯或羥基;M是氫或鈉;而z
是正數。
5.權利要求1的復合制劑,其中所述雙膦酸鹽選自以下組中:阿侖
膦酸鹽、依替膦酸鹽、氯膦酸鹽、帕米膦酸鹽、替魯膦酸鹽、利塞膦酸
鹽、英卡膦酸鹽、唑來膦酸鹽、以及它們藥物學可接受的鹽、水合物和
部分水合物。
6.權利要求1的復合制劑,其中以所述復合制劑的總重量計,所述
雙膦酸鹽的量在0.5-90重量%的范圍內。
7.權利要求1的復合制劑,其中以所述復合制劑的總重量計,所述
固體分散體的量在0.1-80重量%的范圍內。
8.權利要求1的復合制劑,其中以所述復合制劑的總重量計,
膽鈣化甾醇的量在0.0005-20重量%的范圍內。
9.權利要求3的復合制劑,其中以所述復合制劑的總重量計,所述
穩定劑的量在0.001-10重量%的范圍內。
10.制備權利要求1的復合制劑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驟:
(1)將2-羥丙基-β-環糊精和膽鈣化甾醇溶解在溶劑中,并由所得的
混合物中除去所述溶劑,得到固體分散體;
(2)壓制在步驟(1)中得到的固體分散體,以得到粉末;和
(3)將在步驟(2)中得到的粉末與雙膦酸鹽混合,并將該干混合物配
制成復合制劑。
11.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在步驟(1)中使用的所述溶劑是水、
有機溶劑或它們的混合物。
12.權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機溶劑選自以下組中:乙醇、
異丙醇、丙酮、乙腈、二氯甲烷、氯仿、以及它們的混合物。
13.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還包括用腸溶包衣材料對在步驟(3)中
得到的復合制劑進行包衣的步驟。
14.權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以所述復合制劑的總重量計,所述腸
溶包衣材料的使用量為0.5-30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