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照明組件,包括用于機動車輛前照燈(1)的生成光區段的照明裝置的多個照明模塊,所述多個照明模塊中的每個包括:-至少一個主光學元件(6),所述至少一個主光學元件具有旨在與至少一個光源(12)協作的光像素形成結構和校正出射屈光部(16),每個主光學元件都限定光學軸線(10);-投射透鏡(4);照明模塊(1)被構造成投射進入所述至少一個主光學元件中并且經由投射透鏡(4)離開的成光區段的形式的光,所述光區段由至少一個光像素形成;其特征在于: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投射透鏡(4)的出射屈光部(24)具有環形形狀,以便所述多個照明模塊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以水平并列方式被組裝,使得相應的投射透鏡的出射屈光部形成照明組件的環形的連續表面。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在水平平面中,投射透鏡(4)的出射屈光部(24)具有凸曲率,所述凸曲率具有由如下公式規定的曲率半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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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L是從前方看到的投射透鏡的寬度;-α=k(Δθ)/N,其中Δθ是由照明模塊投射的光區段的以度為單位的角寬度并且k和N是正整數。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投射透鏡(4)的出射屈光部(24)在水平平面中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具有凸曲率,所述凸曲率具有大于200mm的曲率半徑R。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投射透鏡(4)在水平平面中在光學軸線的方向上包括入射屈光部(22),所述入射屈光部具有包括凸面輪廓的至少一個部分,一個或多個凸面大致對準照明模塊的主光學元件的光學軸線的位置。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用于每個主光學元件(6)的中間透鏡設置在主光學元件(6)的出射屈光部(16)和投射透鏡(4)之間,中間透鏡被構造成將來自對應主光學元件(6)的出射屈光部(16)的輻射集中在投射透鏡(4)上。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光像素形成結構包括至少一個光導和/或墊部。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光源或多個光源包括至少一個發光二極管(LED)和/或至少一個激光二極管。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照明模塊包括側向定位機構,所述側向定位機構旨在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水平地并置兩個相同的照明模塊,使得所述兩個相同的照明模塊的出射屈光部形成照明組件的環形的連續表面。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定位機構在投射透鏡的第一側面中包括至少一個凹口(26)并且在第二側面上包括至少一個突出部(25),使得第一照明模塊的至少一個突出部能夠接合在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水平地并置的相同照明模塊的對應的至少一個凹口中。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照明模塊包括支撐機構,投射透鏡和一個或多個光源設置在支撐機構上,支撐機構包括側向定位機構。11.根據權利要求1、2、9和1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照明模塊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的寬度在由照明模塊發出的光的方向上增加。12.根據權利要求1、2、9和1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照明模塊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的寬度在由照明模塊發出的光的方向上減小。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組件,其特征在于:照明模塊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的最小寬度比照明模塊在橫向于光學軸線的方向上的最大寬度小5%到50%。14.一種機動車輛前照燈(2),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車輛前照燈包括照明裝置,所述照明裝置生成光條帶并且包括至少一個根據權利要求1到1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照明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