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腔護理組合物,所述組合物為含水組合物,按重量百分比計,所述組合物在水之外
還包含:
薄荷油: 0.05–10%
迷迭香油: 0.05–5%
乙醇: 5–75%。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物,其中所述薄荷油的含量為0.2–5重量百分比(wt.%)。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物,其中所述薄荷油的含量為1.2–2wt.%。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物,其中所述迷迭香油的含量為0.2–2.5 wt.%。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物,其中所述迷迭香油的含量為0.5–1.2 wt.%。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物,其中所述乙醇的含量為15–35 wt.%。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0.05–10 wt.%的印楝油。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組合物,所述印楝油的含量為0.1–0.2 wt.%。
9.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0.05–0.5 wt.%的百里香
油。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百里香油的含量為0.1–0.2 wt.%。
11.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0.05–1.5 wt.%的西柚籽
提取物。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組合物,所述西柚籽提取物的含量為0.1–1.0 wt.%。
13.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0.05–1.5 wt.%的葡萄籽
提取物。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組合物,所述葡萄籽提取物的含量為0.1–1.0 wt.%。
15.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0.1–4.0 wt.%的丁香油。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組合物,所述丁香油的含量為0.25–2.0 wt.%。
1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5–15 wt.%的聚甘油–10十
油酸酯。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組合物,所述聚甘油–10十油酸酯的含量為10 wt.%。
19.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5–15 wt.%的聚甘油–10五
油酸酯。
20.如權利要求19所述的組合物,所述聚甘油–10五油酸酯的含量為10 wt.%。
21.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5–20 wt%的聚乙二醇。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組合物,所述聚乙二醇的含量為15 wt%。
23.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組合物,所述聚乙二醇是PEG 3350。
24.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乙醇包含改性乙醇。
25.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配制成能用于噴霧的制劑、或
噴霧劑、或漱口液。
26.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配制成凝膠或凝膠樣組合物。
2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至少一種膠凝劑。
28.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聚丙烯酸和/或黃原膠中
的至少一種作為膠凝劑。
29.如權利要求26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0.2–1.0 wt%的聚丙烯酸。
30.如權利要求29所述的組合物,所述聚丙烯酸的含量為0.5 wt%。
31.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所述組合物包含0.2–1.0 wt%的三乙醇胺。
32.如權利要求31所述的組合物,所述三乙醇胺的含量為0.5 wt %。
33.權利要求1–32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在制造用于分解和/或去除牙齒表面的胞外
聚合物、和/或牙斑和/或牙石的藥物中的用途。
34.如權利要求1–32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在制造用于調理牙齒表面的牙表膜層的藥
物中的用途。
35.權利要求1–32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物在制造用于口腔和/或牙齒護理和/或口腔病
預防的藥物中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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