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疫原性組合物,其包含以下部分的組合或包含編碼以下部分的
核酸分子的組合:
(i)聚合酶部分,其包含源自第一HBV病毒的聚合酶蛋白的至少450
個氨基酸殘基,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在YMDD基序被突變以顯
示相對于所述聚合酶蛋白降低的反轉錄酶(RTase)酶活性和在
HBV聚合酶680位至832位的區域被突變以顯示相對于所述聚
合酶蛋白降低的RNaseH酶活性,且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相對于
所述聚合酶蛋白在N末端被截短至少35個氨基酸殘基以及至多
100個氨基酸殘基;
(ii)核心部分,其源自第二HBV病毒且包含SEQIDNO:10所示的氨
基酸序列;和
(iii)包膜部分,其包含源自第三HBV病毒的HBsAg蛋白的一或多個
20至100個連續氨基酸殘基的免疫原性結構域,
其中所述一或多個免疫原性結構域包括:
○包膜蛋白(HBsAg)165-194位的部分(env2結構域);或
○包膜蛋白(HBsAg)165-194位的部分和包膜蛋白(HBsAg)14-51位
的部分的組合(env1+env2結構域)。
2.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HBV
病毒來自不同的基因型。
3.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HBV
病毒中至少兩種來自相同的HBV基因型。
4.權利要求3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HBV
病毒來自相同的基因型。
5.權利要求4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HBV
病毒來自基因型D。
6.權利要求5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HBV
病毒來自HBV分離株Y07587。
7.權利要求4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HBV
病毒來自基因型B或C。
8.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核心部分顯示與SEQID
NO:2所示的氨基酸序列或其包含至少100個氨基酸殘基的部分具有至少
80%的相同性。
9.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核心部分顯示與SEQID
NO:2所示的氨基酸序列或其包含至少100個氨基酸殘基的部分具有至少
95%的相同性。
10.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通過截短位
于天然HBV聚合酶N末端起始子Met殘基后的前47或46個氨基酸殘基
而修飾。
11.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在對應于
SEQIDNO:1的540位和SEQIDNO:7的494位的Asp殘基被除Asp外的
任何氨基酸殘基取代,且在對應于SEQIDNO:1的718位和SEQIDNO:7
的672位的Glu殘基被除Glu外的任何氨基酸殘基取代。
12.權利要求1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在對應于
SEQIDNO:1的540位和SEQIDNO:7的494位的Asp殘基被His殘基取
代,且在對應于SEQIDNO:1的718位和SEQIDNO:7的672位的Glu殘
基被His殘基取代。
13.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包含氨基酸
序列,其顯示與494位的Asp殘基被His殘基取代并且672位的Glu殘基
被His殘基取代的SEQIDNO:7所示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0%相同性。
14.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包含氨基酸
序列,其顯示與494位的Asp殘基被His殘基取代并且672位的Glu殘基
被His殘基取代的SEQIDNO:7所示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的相同性。
15.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符合讀碼框
地與異源疏水性序列融合。
16.權利要求15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部分符合讀碼
框地與狂犬病毒糖蛋白的信號和跨膜肽融合,其中所述狂犬病毒信號序列
符合讀碼框地融合于所述聚合酶部分的N末端而所述狂犬病毒跨膜序列符
合讀碼框地融合于所述聚合酶部分的C末端。
17.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還包含選自以下的一或多個免
疫原性結構域:
○包膜蛋白(HBsAg)81-106位的部分(env3結構域);
○包膜蛋白(HBsAg)202-226位的部分(env4結構域);和
○其任意組合。
18.權利要求17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免疫原性結構域包含
顯示與SEQIDNO:12-15所示任一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0%相同性的氨基
酸序列。
19.權利要求17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免疫原性結構域包含
顯示與SEQIDNO:12-15所示任一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相同性的氨基
酸序列。
20.權利要求18或19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包膜部分包含顯
示與SEQIDNO:16或SEQIDNO:17所示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80%相同性
的氨基酸序列。
21.權利要求18或19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包膜部分包含顯
示與SEQIDNO:16或SEQIDNO:17所示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5%相同性
的氨基酸序列。
22.權利要求1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核心和/或包膜
部分成對或全部一起符合讀碼框地融合于單一多肽鏈。
23.權利要求22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酶和所述包膜部
分符合讀碼框地融合于單一多肽鏈。
24.權利要求22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包膜部分符合讀碼框
地融合于所述核心部分的C末端。
25.權利要求24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核心部分與包膜部分
的融合多肽為:
○多肽,其包含顯示與以下序列具有至少80%相同性的氨基酸序
列:SEQIDNO:20所示氨基酸序列,或SEQIDNO:20所示氨基酸
序列從殘基1開始并在殘基251結束的部分。
26.權利要求24的免疫原性組合物,其中所述核心部分與包膜部分
的融合多肽為:
○多肽,其包含顯示與以下序列具有至少95%相同性的氨基酸序列:
SEQIDNO:20所示氨基酸序列,或SEQIDNO:20所示氨基酸序列從殘
基1開始并在殘基251結束的部分。
27.核酸分子,其編碼權利要求1、10至16中任一項定義的聚合酶
部分、權利要求1和8-9中任一項定義的核心部分以及權利要求1和17至
21中任一項定義的包膜部分,或其如權利要求1和22至26中任一項定義
的任意組合。
28.權利要求27的核酸分子,其中所述核酸分子選自:
○核酸分子,其包含顯示與SEQIDNO:21所示核苷酸序列具有至
少80%相同性的核苷酸序列,其中1480位的G核苷酸被C取代,
2014位的G核苷酸被C取代并且在2016位的A核苷酸被T取代;
○核酸分子,其包含顯示與SEQIDNO:23所示核苷酸序列具有至
少80%相同性的核苷酸序列;
○核酸分子,其包含顯示與以下序列具有至少80%相同性的核苷
酸序列:SEQIDNO:26所示核苷酸序列,或SEQIDNO:26所示核
苷酸序列從核苷酸1開始到核苷酸753結束的部分。
29.質?;虿《据d體,其包含權利要求27或28中定義的一或多種核
酸分子。
30.權利要求29的載體,其中所述核酸分子是置于啟動子控制下的
適于表達的形式。
31.權利要求29的載體,其中所述載體是病毒載體并且衍生自選自
逆轉錄病毒、腺病毒、AAV、痘病毒、皰疹病毒、麻疹病毒、泡沫病毒、
甲病毒和水泡性口炎病毒的病毒。
32.權利要求31的載體,其中所述載體是衍生自人腺病毒或動物腺
病毒的腺病毒載體。
33.權利要求32的載體,其中所述腺病毒載體衍生自人腺病毒B、C
或D亞屬。
34.權利要求32的載體,其中所述病毒載體為復制缺陷型腺病毒載
體。
35.權利要求34的載體,其中所述腺病毒載體所包含的插入的所述
核酸分子替換了E1區域。
36.權利要求31的載體,其中所述病毒載體為痘病毒載體。
37.權利要求36的載體,其中所述痘病毒載體獲得自金絲雀痘病
毒、雞痘病毒或痘苗病毒。
38.權利要求37的載體,其中所述痘苗病毒來自修飾的Ankara
(MVA)株。
39.權利要求29至38中任一項的載體,其中所述載體攜帶編碼所述
聚合酶部分、所述核心部分和所述包膜部分的核酸分子。
40.權利要求29至38中任一項的載體,其中所述載體僅攜帶編碼所
述聚合酶部分、所述核心部分和所述包膜部分的核酸分子中的一或兩種。
41.權利要求40的載體,其中所述載體選自:
(i)MVA載體,其包含置于痘苗病毒啟動子控制下并編碼聚合酶部
分的核酸分子,所述聚合物部分包含在494位的Asp殘基被His
殘基取代并且在672位的Glu殘基被His殘基取代的SEQID
NO:7所示氨基酸序列;
(ii)E1缺陷型Ad載體,其包含置于CMV啟動子控制下并編碼聚合
酶部分的被插入并替換了E1區域的核酸分子,所述聚合酶部分
包含在494位的Asp殘基被His殘基取代并且在672位的Glu殘
基被His殘基取代的SEQIDNO:7所示的氨基酸序列;和
(iii)E1缺陷型Ad載體,其包含置于CMV啟動子控制下并編碼核心
部分和包膜部分的被插入并替換了E1區域的核酸分子,所述核
心部分和包膜部分包含SEQIDNO:20所示的氨基酸序列或包含
SEQIDNO:20從殘基1開始并在殘基251結束的部分。
42.權利要求41的載體,其中(i)中所述痘苗病毒啟動子為7.5K啟動
子。
43.權利要求41的載體,其中(ii)中所述痘苗病毒啟動子為pH5r啟動
子。
44.感染性病毒顆粒,其包含權利要求27或28的核酸分子或權利要
求29至43中任一項的載體。
45.權利要求44的感染性病毒顆粒,其中所述感染性病毒顆粒通過
包含以下步驟的方法產生:
(a)將本發明的病毒載體導入合適的細胞系,
(b)在合適的條件下培養所述細胞系以使得所述感染性病毒顆粒產生,
(c)由所述細胞系的培養物回收所產生的感染性病毒顆粒,和
(d)任選地純化所述回收的感染性病毒顆粒。
46.權利要求45的感染性病毒顆粒,其中所述合適的細胞系選自293
細胞、HER-96細胞、PER-C6細胞和雞胚原代成纖維細胞(CEF)。
47.宿主細胞,其包含權利要求27或28的核酸分子、權利要求29
至43中任一項的載體或權利要求44至46中任一項的感染性病毒顆粒。
48.產生重組聚合酶部分、核心部分和/或包膜部分的方法,所述方法
包括(a)將權利要求29至43中任一項的載體或權利要求44至46中任一項
的感染性病毒顆粒導入合適的宿主細胞以產生被轉染的或感染的宿主細
胞,(b)在適合于所述宿主細胞生長的條件下體外培養所述被轉染的或感染
的宿主細胞,(c)由細胞培養物回收所述聚合酶部分、核心部分和/或包膜部
分,和(d)任選地,純化回收的多肽。
49.組合物,其包含根據權利要求48的方法產生的重組聚合酶部分、
核心部分和/或包膜部分、權利要求27或28的核酸分子、權利要求29至
43中任一項的載體或權利要求44至46中任一項的感染性病毒顆粒或權利
要求47的宿主細胞中的至少一種和藥物學可接受的載體。
50.權利要求49的組合物,其被緩沖于約pH7至約pH9的生理pH
或弱堿性pH。
51.權利要求49的組合物,其還包含一或多種適合于在人中全身或
粘膜應用的佐劑。
52.權利要求49的組合物,其用于通過皮下、皮內、肌肉內、靜脈
內、腹腔、腫瘤內、血管、動脈注射或肝動脈灌注或注射入門靜脈來施
用。
53.權利要求52的組合物,其配制為用于肌內或皮下施用。
54.權利要求49至53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其包含約105至約1013個
感染單位的病毒載體或感染性病毒顆粒。
55.權利要求54的組合物,其包含約109、約5×109、約1010、約5×1010
或約1011個感染單位的病毒載體或感染性病毒顆粒。
56.權利要求1和8至21中任一項定義的HBV部分、權利要求1至
26中任一項的免疫原性組合物、權利要求27或28的核酸分子、權利要求
29至43中任一項的載體、權利要求44至46中任一項的感染性病毒顆粒、
權利要求47中的宿主細胞或權利要求49至55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在制備藥
物中的用途,所述藥物用于治療或預防HBV感染或HBV相關疾病或病理
學狀態。
57.權利要求56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用于治療患有慢性乙型肝炎
病毒感染的患者。
58.權利要求56或57用途,其中所述用途與標準治療組合使用。
59.權利要求58的方法或用途,其中所述用途與包含細胞因子和/或
核苷酸類似物或核苷類似物的標準治療組合使用,所述核苷酸類似物或核
苷類似物選自拉米夫定、恩替卡韋、替米夫定、阿德福韋酯或替諾福韋。
60.權利要求1和8至21中任一項定義的HBV部分、權利要求1至
26中任一項的免疫原性組合物、權利要求27或28的核酸分子、權利要求
29至43中任一項的載體、權利要求44至46中任一項的感染性病毒顆粒、
權利要求47的宿主細胞或權利要求49至55中任一項的組合物在制備藥物
中的用途,所述藥物用于在宿主生物體中誘導或刺激針對HBV的免疫應
答。
61.權利要求60的用途,其中所述免疫應答是CD4+和/或CD8+介導
的細胞應答。
62.用于治療HBV感染的試劑盒,其中所述試劑盒包含多種活性劑,
其選自權利要求1和8至21中任一項定義的HBV部分、權利要求1至26
中任一項的免疫原性組合物、權利要求27或28的核酸分子、權利要求29
至43中任一項的載體、權利要求44至46中任一項的感染性病毒顆粒、權
利要求47的宿主細胞或權利要求49至55中任一項的組合物。
63.權利要62的試劑盒,其包含第一載體和第二載體,所述第一載
體包含編碼權利要求1、10至16中任一項定義的聚合酶部分的核酸分子,
所述第二載體包含編碼權利要求1、8-9和17至21中任一項定義的核心部
分和/或包膜部分的核酸分子。
64.權利要求63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一載體為權利要求41(i)定義
的MVA載體并且所述第二載體為權利要求41(ii)定義的MVA載體。
65.權利要求63的試劑盒,其中所述第一載體為權利要求41(iii)定
義的Ad載體并且所述第二載體為權利要求41(iv)定義的Ad載體。
66.權利要求63至65中任一項的試劑盒,其還包含表達免疫調節劑
的第三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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