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在制備用于檢測來自患者的體液樣品中可溶性磷脂
酰肌醇蛋白聚糖-1的水平和由此確定所述患者具有前列腺癌或增加的發展前列腺癌的可
能性的藥物中的用途。
2.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是MIL-38。
3.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是抗體群,其中:
所述群中的抗體包括:
(a)重鏈可變區,其包括:
互補性決定區1,包括SEQ ID NO:10的位置50-54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10
的位置50-54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
互補決性定區2,包括SEQ ID NO:10的位置69-85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10
的位置69-85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
互補性決定區3,包括SEQ ID NO:10的位置118-126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
10的位置118-126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和
(b)輕鏈可變區,其包括:
互補性決定區1,包括SEQ ID NO:11的位置44-54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11
的位置44-54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
互補性決定區2,包括SEQ ID NO:11的位置70-76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11
的位置70-76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
互補性決定區3,包括SEQ ID NO:11的位置109-117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
11的位置109-117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和
所述群中的抗體不包括這樣的輕鏈可變區,所述輕鏈可變區包括:
互補性決定區1,包括SEQ ID NO:12的位置48-58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12
的位置48-58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
互補性決定區2,包括SEQ ID NO:12的位置74-80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12
的位置74-80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
互補性決定區3,包括SEQ ID NO:12的位置113-121限定的氨基酸序列或由SEQ ID NO:
12的位置113-121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組成。
4.權利要求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體群由2014年8月22日在澳大利亞細胞庫在登錄
號CBA20140026下保藏的雜交瘤細胞產生或另外與2014年8月22日在澳大利亞細胞庫在登
錄號CBA20140026下保藏的雜交瘤細胞產生的抗體群相同。
5.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不是MIL-38。
6.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是能結合磷脂酰肌
醇蛋白聚糖-1的抗體片段或重組抗體。
7.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被標記。
8.權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標記選自放射性標記、熒光標記、生物素-親和素放
大系統、化學發光系統、微球體、和膠體金。
9.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檢測所述體液樣品中的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是通
過選自以下的技術:免疫熒光、放射性標記、免疫印跡、蛋白質印跡法、酶聯免疫吸附測定、
流式細胞術、免疫沉淀、免疫組織化學、生物膜試驗、親和環試驗、抗體陣列光密度試驗、和
化學發光。
10.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通過將來自所述患者的體液樣品中所述可溶
性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的水平與對照樣品中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的水平相比較來確
定所述患者具有前列腺癌或增加的發展前列腺癌的可能性;其中相對于所述對照樣品,所
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所述體液樣品增加的結合與前列腺癌的存在相關。
11.權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體液樣品的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的水平相對
于所述對照樣品中所述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的水平增加50%或更多指示前列腺癌。
12.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通過將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
所述體液樣品的結合和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對照樣品的結合相比較來確定所
述患者具有前列腺癌或增加的發展前列腺癌的可能性;其中相對于所述對照樣品,所述抗
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所述體液樣品增加的結合與前列腺癌的存在相關。
13.權利要求12所述的用途,其中相對于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所述對
照樣品的結合水平,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所述體液樣品的結合增加50%或
更多指示前列腺癌。
14.權利要求12所述的用途,其中將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所述體液樣
品的結合和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一種或多種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標準
品的結合相比較;其中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所述標準品的結合用于定量所
述體液樣品中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的量。
15.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體液樣品中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含量高于約
10ng/ml的指示前列腺癌。
16.權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藥物進一步包括:
用于測量來自所述患者的體液樣品中前列腺特異性抗原的水平的試劑,和
其中確定所述患者具有前列腺癌或增加的發展前列腺癌的可能性是基于(i)所述體液
樣品中測量的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水平,和(ii)所述抗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1抗體與所述體
液樣品的結合。
17.權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試劑用于測量來自所述患者的血液樣品中的前
列腺特異性抗原的水平。
18.權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將測量的所述體液樣品中所述前列腺特異性抗原的
水平與對照樣品中測量的前列腺特異性抗原的水平比較;其中相對于所述對照樣品所述體
液樣品中增加的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水平與前列腺癌的存在相關。
19.權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體液樣品選自血液、血清、血漿、和
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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